【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王海濤 澳門報道)據澳門終審法院消息,終審法院預審法官已完成了前檢察長何超明被指控犯罪案件的預審,已於11月4日將案件移交予終審法院合議庭。排期下月 5日開始審理。
起訴罪名逾一千九百宗
澳門終審法院指出,預審法官已作出起訴批示,起訴被告何超明觸犯公務上的侵佔罪、侵佔使用罪、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濫用職權罪,以及發起或創立犯罪集團罪等多項罪名。終審法院公佈起訴何超明的罪名還顯示,何超明涉及的犯罪尚有至少 9名共犯。
終審法院負責案件的主理法官已著手開展案件審理的各項準備工作,而合議庭亦已訂定將於 12月5日上午開始審理案件。
據了解,前檢察長何超明共被控 1,970項罪名。被控罪名如下: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觸犯 9項《刑法典》第 340條第 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上之侵佔罪;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觸犯 1項《刑法典》第 341條第 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上之侵佔使用罪;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觸犯 19項《刑法典》第 211條第 4款 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觸犯 69項《刑法典》第 34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觸犯 1項《刑法典》第 319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之物件罪;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觸犯 1項第 6/97/M號法律第 1條第 1款和第 2條第 1款、第 3款及第 5款所規定及處罰並與《刑法典》第 288條的規定及處罰存在表面競合的發起或創立犯罪集團罪;
以既遂及與另一牽連案件中的王姓被告以共犯方式觸犯 5項《刑法典》第 211條第 4款 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
以既遂及與另一牽連案件中的王姓被告以共犯方式觸犯 3項《刑法典》第 211條第 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巨額加重詐騙罪;
以既遂及與另一牽連案件中的被告黃某、麥某、何某及李某以共犯方式觸犯 9項《刑法典》第 211條第 4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
以既遂及與另一牽連案件中的被告黃某、麥某、何某及李某以共犯方式觸犯 56項第 2/2006號法律第 3條第2款和第 3款及第 4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清洗黑錢罪;
以既遂及與另一牽連案件中的被告黃某、麥某、何某、林某、李某、黎某及陳某以共犯方式觸犯 75項《刑法典》第 211條第 4款 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205項《刑法典》第211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巨額加重詐騙罪以及 646項《刑法典》第 21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詐騙罪;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觸犯 434項《刑法典》第34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以及 434項《刑法典》第 34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兩罪存在表面競合;
以既遂及與另一牽連案件中的被告周某以共犯方式觸犯 2項第 11/2003號法律第27條第2款所規定的虛假聲明 (資料不正確)罪和 1項同一法律第 28條第 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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