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徐玉玉詐騙案等一系列電信詐騙事件發生後引起社會對防電信詐騙的廣泛關注。今後,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將會被「酌情從重處罰」。
據中新網北京12月20日報道,20日,「兩高一部」在北京發佈《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明確了達到相應數額標準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酌情從重處罰」的10種情形,其中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等。
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明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極其親屬財物的;
——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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