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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委原常委陳川平受賄案一審獲刑六年半

2016-12-20
陳川平陳川平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楊奇霖)12月20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書記陳川平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被告陳川平獲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川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陳川平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利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致國有資產損失9億元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陳川平利用擔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生產經營、職務晉陞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1萬元。

2005年5月至2007年11月,陳川平在擔任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兼太原鋼鐵(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違規擅自決定並直接指揮子公司太鋼進出口(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外進行大量期貨交易,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折合人民幣9.0714983612億元。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川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鑒於陳川平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其濫用職權起因於公司經營發展,沒有徇私舞弊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梁瀟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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