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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禁向未成年人賣酒條例刊憲

2017-06-09
香港酒吧業協會副主席錢雋永希望當局在監管便利店賣酒時,標準可以與酒吧一致,不要「一把尺兩種制度」。

香港酒吧業協會副主席錢雋永希望當局在監管便利店賣酒時,標準可以與酒吧一致,不要「一把尺兩種制度」。

【文匯網訊】 港府就修訂《應課稅品條例草案》刊憲,禁止向未滿18歲人士售賣和供應令人醺醉酒類,並規定在互聯網、電話或郵遞方式賣酒,要收到買方的年齡聲明,違例者可被罰款2萬5千元或5萬元。

據香港電台報道,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陳肇始表示,修例是希望令18歲以下人士不可以在零售點或網上買酒,將來若有人犯法需要罰款。她認為現階段的懲罰已足夠,日後執法工作將交由衞生署轄下的控酒辦負責,屆時會主動到受監管的處所巡查,當中包括便衣人員,當局會特別留意一些黑點和收到較多投訴的地方。

香港酒吧業協會副主席錢雋永希望當局在監管便利店賣酒時,標準可以與酒吧一致,不要「一把尺兩種制度」,又指便利店賣酒應受酒牌局監管。


責任編輯: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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