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馬恩國表示,根據社團條例第八條賦予保安局長權力,禁止任何社團或機構破壞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等,發出命令禁止其社團或機構繼續運作。
而「香港民族黨」除了破壞國家安全之外,根據第8條1(b) 亦是一個政治團體並與台灣及外國反華勢力聯繫,企圖推翻中國共產黨管治及令香港「獨」。
馬恩國又指,保安局局長亦依據社團條例第八條(3) 給予「香港民族黨」答辯機會。他指,從這次看來特區政府的確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他認為,法律沒有被使用,並不代表法律無效。 社團條例第8條是成文法,不會像普通法判例這樣,因為時代久遠被遺忘而失效, 這就是成文法勝於普通法案例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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