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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禁止「民族黨」運作符合基本法

2018-09-24

【文匯網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今日(24日)刊憲,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藉行使《社團條例》第8(2)條賦予保安局局長的權力,現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認為,局長的決定是合法的,第8條《社團條例》(第151章)符合基本法。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表示,在香港法律中,「國家安全」是一個明確的法律術語。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第2(4)條,「國家安全」是指保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因此,任何倡導或促進香港特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的行為或言論都會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或威脅國家安全。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指出,事實上,自2年前「民族黨」成立以來,它一直是口頭上提倡香港「獨立」,包括煽動暴力;組織和協調分離主義推廣活動;參與和聯絡海外顛覆和恐怖勢力。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認為,保安局局長所作出的禁制決定是完全根據事實及有足夠證據支持的。

責任編輯:gl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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