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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民族黨」|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禁制決定有足夠證據

2018-09-24

【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香港特區政府今日(24日)刊憲公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引用《社團條例》第151章,禁止「香港民族黨」在香港運作。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表示,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決定是合法的;《社團條例》第151章符合基本法。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認為港府禁止「民族黨」運作的決定有足夠證據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認為港府禁止「民族黨」運作的決定有足夠證據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認為,在香港法律中,「國家安全」是一個明確的法律術語。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第2(4)條,「國家安全」是指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因此,任何倡導或促進香港特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的行為或言論都會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或威脅國家安全。

列舉了「香港民族黨」鼓吹推動「港獨」的確鑿證據,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認為「香港民族黨」一直提倡香港「獨立」,包括煽動暴力,甚至參與和聯絡海外顛覆和恐怖勢力。基金會據此認為保安局局長所作出的禁制決定是完全根據事實及有足夠證據支持的。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責任編輯:于岄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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