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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延「民族黨」申述期可免被藉詞反遏「獨」

2018-08-01
■保安局擬按例禁止「民族黨」運作。圖為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資料圖片

■保安局擬按例禁止「民族黨」運作。圖為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資料圖片

【文匯網訊】(記者 鄭治祖)保安局正考慮按《社團條例》禁止推動「港獨」的「香港民族黨」運作,原給予對方21天時間作出書面申述。「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日前要求延長申述期,保安局昨日(31日)決定將申述期延長至49天,即「民族黨」須於下月4日或之前作出申述。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保安局提供合理申述時間,可避免「民族黨」在將來可能會出現的法律程序中,以「程序不當」等提出反對,藉詞反遏「獨」。

「民族黨」的申述期原至本月7日結束。陳浩天上月27日透過律師去信保安局,要求將申述期由21天延至兩個月,即以10月初為限,並要求助理社團事務主任於一個工作天內交出對其監視或觀察的記錄、在預備建議書時用到或無用到的資料等。

申述期延至下月4日

保安局發言人昨日發表聲明,指保安局局長經考慮後,決定將申述期延長至49天,「民族黨」可於下月4日或之前向保安局局長作出申述,並已把有關決定通知陳浩天的代表律師。

馬恩國:合理做法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社團條例》第八(三)條規定,保安局局長如事先沒有給予被建議禁止運作的社團作出書面申述的機會,則不得作出該命令,雖沒有規定時限,但也應為有關社團提供合理時間,否則或在將來可能會出現的法律程序中,被社團用作反對禁止其運作的論點。

他解釋,保安局給予「民族黨」21天時間申述是基本的,但由於是次的文件有數百頁之多,如果「民族黨」的代表律師準備作出書面申述、甚至提出司法覆核,需要時間細看每頁文件,加上涉及《社團條例》第八(一)條在回歸後未曾用過,因此保安局在對方要求下,將申述期延長多28天,也是合理的做法。

周浩鼎促認清「獨」意

本身是律師的民建聯副主席周浩鼎形容,「民族黨」提出延長申述期等要求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乘機索取任何可以有利他們準備司法覆核的證據,「屆時他們必然透過任何政府的回覆內容作指控,例如指控『越權』、『程序不當』等等,企圖透過司法覆核推翻保安局的決定,保護他們的『港獨』主張。」

他提醒社會各界要認清「民族黨」的真正目的,「他們提出的要求根本是個陷阱。」

責任編輯: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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