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8年10月30日上午,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司法部原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盧恩光行賄、單位行賄一案。盧恩光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2018年10月30日上午,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司法部原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盧恩光行賄、單位行賄案,對被告人盧恩光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盧恩光用於行賄的贓款及其孳息,依法予以沒收。
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2016年,被告人盧恩光為違規入黨、謀取教師身份、榮譽稱號、職務提拔及工作調動等,請託多名國家工作人員提供幫助,先後多次給予上述人員共計人民幣1278萬元。1996年至2016年,被告人盧恩光為其實際控制的山東省陽谷縣科儀廠、山東陽谷玻璃工藝製品廠、山東陽谷古阿井阿膠廠及北京天方飯店管理有限公司違規獲取貸款、低價收購資產、核定較低稅額和破產逃避債務等,請託多名國家工作人員提供幫助,直接或指使企業工作人員先後多次給予上述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96.7597萬元。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盧恩光的上述行為分別構成行賄罪單位行賄罪依法應數罪併罰。鑒於盧恩光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行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並檢舉了多起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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