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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主腦受審 9男女涉6罪

2018-11-20
■「佔中」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以及陳淑莊、邵家臻共9人被控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等6項罪名,案件昨日開審。 香港文匯報記者鄧偉明 攝

■「佔中」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以及陳淑莊、邵家臻共9人被控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等6項罪名,案件昨日開審。 香港文匯報記者鄧偉明 攝

【文匯網訊】(記者 鄭治祖)2014年歷時79日的違法「佔中」以失敗收場,但就造成社會撕裂與破壞秩序,流毒深重。「佔中」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以及陳淑莊、邵家臻等另外6人,涉案9男女被控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等6項罪名,案件昨日開審。控方指出3名「佔中」發起人持續透過不同渠道向公眾宣傳「佔領」行動,並企圖以阻塞中環及附近地方,逼政府回應其訴求,屬串謀犯事,而立法會議員陳淑莊、邵家臻,及當時為學聯成員的張秀賢、鍾耀華則在集會中充當主持,煽惑公眾加入並叫人留守等,屬夥同犯案;社民連黃浩銘和民主黨李永達則在其他地方煽惑示威者作出阻礙。案件今日繼續,預計審訊20天。

涉案9男女昨日就各自控罪,被問及是否認罪,各人均稱「不認罪」,其中鍾耀華更反問自己「何罪之有」,而黃浩銘則乘機叫口號稱「我要『真普選』,『雨傘運動』無罪」。

「三丑」精心計劃犯案須為言行負責

主控官資深大律師布思義(Andrew Bruce)花了逾1小時宣讀開案陳詞,概述「佔領」事件起始,及檢控9男女有關罪名的原因。

布思義指,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首3名被告自2013年起就宣傳「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又提出為了爭取「真普選」有四個步驟,最後步驟就是「公民抗命」。3被告當年3月就開記者會公開鼓吹以非法堵路的方式「佔領」中環或附近的公眾地方和道路。

其後,3人又藉電台等去宣傳行動內容,並在同年6月於港大舉辦「商討日」等,戴耀廷指當時已是由醞釀時期變到組織裝備期。布思義認為3人計劃是經過精心計算,已構成串謀作出公眾妨擾行為,3人須互相為大家所作出的言行負責。

陳淑莊等煽惑公眾參與屬夥同犯案

控方指出,2014年9月26日,警方被知會金鐘添美道會舉行公眾集會,惟在集會尾聲時,有示威者突然闖入政府東翼前地,亦有大批示威者在集會應該結束的時間後仍在該處聚集,甚至霸佔了添美道的行人及行車道。而第四至第七被告,即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則在集會中做主持,煽惑公眾加入、叫人留守及帶物資等,認為4名被告在9月27日至28日於添美道的示威期間,屬夥同犯案,煽惑公眾前來或留在現場作出阻礙。

在9月28日凌晨約1時半,3名「佔中」發起人在添美道台上宣佈「『佔領』中環正式啟動」。其中戴耀廷要求政府回應,否則「佔中」行動將會升級。

控方又指,「佔中」啟動後,陳淑莊響應發起人「去飲」的號召,呼籲要有十萬人出席「飲宴」。

至於第八和第九被告,即黃浩銘和李永達,前者於9月28日在分域碼頭街用揚聲器呼籲示威者留守,從外圍「反包圍」添美道;後者李永達則在夏慤道,涉嫌用揚聲器呼籲示威者前往添美道等。

審訊於昨日下午近4時半休庭,案件今日繼續。

控方舉證擬播11小時影片

昨日下午在控方陳詞完畢後,控辯雙方仍一度就字眼作出爭辯,例如到底是「長期(prolonged)」或「無限期(indefinite)」的「佔領」,及所謂附近公眾地方(neighborhood)指的是哪條道路等。

其後,控方又用了一兩小時去讀出與案件有關的短片證據,並於昨日庭上播放了數條影片,全部均為不同傳媒的新聞報道。

其中數段影片與首3名被告開記者會宣告展開「佔中」行動有關。從不同媒體報道可見,當時朱耀明宣佈「佔中」開始,又稱行動是「以身違法」,去凸顯制度「不公」,並坦言有關行為可能會令他們失去自由,但仍希望能「喚醒每一個人」,讓他們知道自己有能力「站出來發聲」。

搜集影片長約48小時

戴耀廷則稱,有關行動是要「喚起公民的反思與參與」,並希望透過與不同團體對話,去落實有關「價值」,又強調參與者須為此「付出代價」。他稱行動有4個階段,分別是簽誓約、「商討日」、獲得授權及最後的「公民抗命」。

此外,控方又播出3人接受商台節目的訪問,當中大談3人在「佔領」行動中的分工,另有其他有關「商討日」等的報道。

控方表示,搜集到的影片長達約48小時,計劃播出其中約11小時的短片。

「公眾妨擾罪」最高囚7年

控方今次引用的「公眾妨擾罪」,源自香港法例第二二八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第四條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該罪主要針對一些對他人造成滋擾的輕微行為,且涵蓋範圍廣泛,由隨處吐痰、大小便、無理拉動門鈴,或是在公眾地方遊戲、消遣或作喧鬧的集會等滋擾到他人的行為,都可用傳票方式作出檢控,最高刑罰是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但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須在案發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故今次起訴將會引用普通法提出刑事起訴,一旦入罪最高刑罰可判入獄7年。

影響廣泛可引普通法檢控

有資深大律師指,兩種控罪的最大分別在於刑事成分的妨擾罪,其定罪元素必須包括對公眾造成損害的擾亂行為,例如堵塞公路,對公眾造成妨礙或影響等,有可能對他人生命或利益造成威脅或影響,且不止是少數的鄰居或街坊,而是令廣泛市民也受影響,便可引用普通法作刑事檢控方式控告妨擾罪。如成功定罪,則可將刑罰大幅提高至最高判囚7年,並會留下刑事案底。

2008年8月9日,有「蜘蛛俠」稱號的英國男子Matt James Pearce攀上青馬大橋龍門架示威,結果導致青馬大橋封閉長達3小時,交通出現嚴重擠塞。他其後被以普通法起訴公眾妨擾罪,並於2009年3月在裁判法院被裁定公眾妨擾罪成,判監6個月。

責任編輯: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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