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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凱廸「玩嘢」被DQ咎由自取

2018-12-04

文|聞昱行(資深評論員)

12月2日,經過兩輪問答,選舉主任正式DQ朱凱廸報名參選元朗八鄉元崗新村居民代表選舉的資格。這引起一定爭議。然而,細看過程和法理,選舉主任之舉合理合法,而且事前充分給予朱凱廸機會,無懈可擊。

■朱凱廸曾鼓吹「前途自決」,並在參加鄉郊選舉時拒絕簽署確認書。 資料圖片

■朱凱廸曾鼓吹「前途自決」,並在參加鄉郊選舉時拒絕簽署確認書。 資料圖片

首先,有人認為一個小小村代表,不屬於《基本法》104條內規定的就職時需要「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級官員,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但其實不然。

擁護基本法是參選「硬標準」

自2003年制定《村代表選舉條例》起,早已列明「除非提名某人為鄉村的選舉的候選人的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一項由該人簽署的聲明,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該人不得獲有效提名。」在2014年第五號第2條的修訂中,《村代表選舉條例》修訂為《鄉郊地區選舉條例》,於是24條中的「鄉村」也相應地改為「鄉郊地區」,其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也就是說,這個要求並非沒有法律根據,也不是所謂「紅線一直在變」的結果。從一開始有村代表選舉開始,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已是能否參選的「硬標準」。

其次,既然候選人必須簽署一份「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參選人就必須確保自己真實地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而相應地,選舉主任在職責上也必須確保,自己「信納……提名是有效的」,即參選人真實地擁護和效忠。萬一候選人並非擁護《基本法》,選舉主任又允許他「入閘」,這是選舉主任的失職,可能會被追究責任。

這段聲明在提名表格的第二部分第5段,但為了進一步提醒參選人有如此責任,選舉主任擬就確認書。確認書的內容沒有超出《鄉郊地區選舉條例》的要求,完全合理合法。同時,確認書也是對選舉主任的保障,說明他盡選舉主任的職責,最大努力地讓參選人了解法律要求。

第三,朱凱廸本來應該在報名時一併交上簽名的確認書。然而,他沒有這樣做。這是朱凱廸在這次風波中第一次「玩嘢」。於是結合朱凱廸一向的言行,選舉主任更有理由懷疑他並非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這直接導致選舉主任第一次發信給朱凱廸,要求他正面回應與之相關的五個問題。

第四,朱凱廸在第一次回信中,沒有直接回答所有提問。特別在第三、四、五的問題上顧左右而言他。

對第三個問題「你是否確認你真誠地在提名表格上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朱凱廸沒有直接回答「是」,只是簡單地列出自己曾在立法會宣誓和這次提交提名表中包括這種聲明。這屬於答非所問。

朱凱廸對第四個問題「你現在的立場是否仍然繼續不支持『港獨』」的回答,同樣似是而非和自相矛盾。他一方面說自己「不支持『港獨』」,卻堅稱「香港人應該決定自己的命運」。後者是一個富有鼓動力的口號,是啊,誰不想決定自己的命運?然而,這個「放諸四海皆準的願望」與現實下的憲制限制是背道而馳的。香港憲制早就規定,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現行憲制下,「香港人能決定自己的命運」,並不包括脫離祖國獨立。打着「自決」幌子的「港獨派」不能進入建制,不但在《基本法》內早有規定,還是這幾年「港獨派」興起之後香港的實踐。

迴避問題圖掩飾「港獨」立場

朱凱廸對第五個問題「你本人是否提倡或支持『香港獨立』是自決前途的選項」的回答更是「繞來繞去」,大打游擊戰。其核心就是要說明自己「不支持『港獨』」,但不反對把「港獨」列為選項,還要確保「和平主張『港獨』的權利」。他認為「和平主張『港獨』是《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又「將提倡和支持修改《基本法》158及159條」。

這兩條涉及《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其中,159條規定「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它是整個《基本法》的「根本大法」。如果《基本法》的修改,可以拋開中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那麼「香港獨立」也可以成為「修改《基本法》的選項」了。朱凱廸要修改159條,只能說明他的真實意思還是積極推動「『港獨』的權利」。

可以說,這是朱凱廸在這次風波中的第二次「玩嘢」。

第五,選舉主任收到回覆後,沒有被朱凱廸的游擊戰蒙蔽,但也沒有立即作決定,而是又發一封信繼續詢問。這相當於再給他一個機會,實在已是「仁至義盡」。但朱凱廸依然沒有把握機會,繼續第三次「玩嘢」。

對第一條問題「是否提倡或支持『香港獨立』是自決前途的選項」,朱凱廸反而責怪選舉主任「帶有錯誤的假設」,認為「選舉主任的問題假設『自決前途』只能為一個特定機制,因此才有所謂主張『香港獨立』是否其中一個『選項』的錯誤設想。」但事實上,無論是特定的機制,還是非特定的機制,是否允許「港獨」作為選項,都是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試金石。

對第二條問題「你是否同意,認為作為鄉郊代表選舉參選人,不能夠以任何方式主張『香港獨立』」,朱凱廸更脫離語境地歪曲了選舉主任的提問,認為選舉主任「要求任何人若希望成為鄉郊代表選舉候選人,不單自己不可主張『港獨』,也要明確地反對甚至禁止其他參選人有相關主張」。

其實,朱凱廸在第一次回信時已提出類似質疑,選舉主任的第二封信已明確地說明「主要需考慮你本人作為參選人,是否有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意圖……我並沒有要求你就其他人的行為或主張表達意見。」

很明顯,選舉主任並沒有「要求人人政治表態」之意,也沒有「剝奪沉默權」。朱凱廸這樣扣帽子無非一方面繼續迴避問題,一方面渾水摸魚,企圖倒打一耙而已。

綜上所述,選舉主任在此過程中表現有理有節,他不厭其煩地給朱凱廸解釋的機會,目的不是為了DQ朱凱廸,而是在確保維持一場合法選舉的同時,儘可能地寬鬆。可惜,朱凱廸沒有珍惜任何一次機會,不斷「玩嘢」才導致被DQ,只能說咎由自取。

現在的問題反而是,朱凱廸在立法會宣誓時曾發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現在又明顯地違背了誓言。這是否屬於發假誓?律政司是否要提出檢控?立法會是否要譴責?朱凱廸是否會被DQ立法會議員資格?這些都不無疑問。

(來源:大公報)

責任編輯:于岄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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