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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淶源反殺案」糾偏 讓百姓相信法治的力量

2019-03-04

【文匯網訊】3月3日,依據刑法第20條第3款和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之規定,淶源縣檢察院決定對王新元、趙印芝不起訴。圖為檢察官向王新元宣讀不起訴決定書。

「我是為了保護我的老婆孩子,當時實在沒有辦法了。我對檢察機關的處理決定非常滿意。」接受記者採訪時,身著一件黑色外套的王新元長舒一口氣,難以抑制激動的情緒。

2018年7月11日晚,河北省保定市淶源縣發生了王磊持凶器翻牆闖入村民王新元家中被殺一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檢察機關經嚴格依法審查,認定王新元、其妻子趙印芝為保護自己及家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對深夜攜凶器翻牆入宅行兇的王磊採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衛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3款之規定,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於2019年3月3日決定對王新元、趙印芝不起訴。當天,保定市檢察院對「淶源反殺案」決定不起訴有關情況向社會作了通報。

以事實為依據——嚴格查明事實不含糊

據了解,該案於2018年10月17日被移送淶源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淶源縣檢察院依法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兩次退回補充偵查。2019年2月24日,淶源縣公安局以王新元之女王某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為由,終止偵查,解除取保候審,以王新元、趙印芝涉嫌犯故意殺人罪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淶源縣檢察院對公安機關補充移送的現場監控視頻等證據依法進行了審查,為準確查明案件事實打下了堅實基礎。

淶源縣檢察院經審查查明:

王某於2018年1月寒假期間到北京其母親趙印芝打工的餐廳當服務員,與在餐廳打工的王磊相識。王磊多次聯繫王某請求進一步交往,均被拒絕。2018年4月28日,王某到北京的餐廳找其母親趙印芝。次日下午王磊將其約出直至第二天凌晨四五點鐘,不斷糾纏王某,強行不讓其回去。趙印芝等人找到王某將其送回淶源家中,王磊追到家中要求見面遭到拒絕。同年5月至6月期間,王磊攜帶甩棍、刀具上門滋擾,以自殺相威脅,發送含有死亡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揚言要殺王某兄妹等方式,先後六次到王某家中、學校等地對王某及其家人不斷騷擾、威脅。王某就讀的學校專門制定了應急預案防範王磊。王某及家人先後躲避到縣城賓館、親戚家居住,並向淶源縣、張家口市、北京市等地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多次出警,對王磊訓誡無效。2018年6月底,王某的家人借來兩條狗護院,在院中安裝了監控設備,在臥室放置了鐵鍬、菜刀、木棍等,並讓王某不定期更換臥室予以防範。

2018年7月11日17時許,王磊到達淶源縣城,購買了兩把水果刀和霹靂手套,預約了一輛小轎車,並於當晚乘預約車到王某家。23時許,王磊攜帶兩把水果刀、甩棍翻牆進入王某家院中,引起護院的狗叫。王新元在住房內見王磊持凶器進入院中,即讓王某報警,並拿鐵鍬衝出住房,與王磊打鬥。王磊用水果刀(刀身長11cm、寬2.4cm)劃傷王新元手臂。隨後,趙印芝持菜刀跑出住房加入打鬥,王磊用甩棍(金屬材質、全長51.4cm)擊打趙印芝頭部、手部,趙印芝手中菜刀被打掉。此時王某也從住房內拿出菜刀跑到院中,王磊見到後衝向王某,王某轉身往回跑,王磊在後追趕。王新元、趙印芝為保護王某追打王磊,三人扭打在一起。王某上前拉拽,被王磊劃傷腹部。王磊用右臂勒住王某脖子,王新元、趙印芝急忙衝上去,趙印芝上前拉拽王磊,王新元用鐵鍬從後面猛擊王磊。王磊勒著王某脖子躲閃並將王某拉倒在地,王某掙脫起身後回屋拿出菜刀,向王磊砍去。其間,王某回屋用手機報警兩次。王新元、趙印芝繼續持木棍、菜刀與王磊對打,王磊倒地後兩次欲起身。王新元、趙印芝擔心其起身實施侵害,就連續先後用菜刀、木棍擊打王磊,直至王磊不再動彈。事後,王新元、趙印芝、王某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來。

經鑒定,王磊頭面部、枕部、頸部、雙肩及雙臂多處受傷,符合顱腦損傷合併失血性休剋死亡;王新元胸部、雙臂多處受刺傷、劃傷,傷情屬於輕傷二級;趙印芝頭部、手部受傷,王某腹部受傷,均屬輕微傷。

以法律為準繩——準確適用保障權利

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刑法第20條第3款還賦予公民特殊正當防衛權,規定「對於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淶源縣檢察院和保定市檢察院在上級檢察機關的指導下,對案件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論證。檢察機關認為,根據審查認定的事實並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中王新元、趙印芝、王某的行為屬於特殊正當防衛,對王磊的暴力侵害行為可以採取無限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一,王磊攜帶凶器夜晚闖入他人住宅實施傷害的行為,屬於刑法規定的暴力侵害行為。在王某明確拒絕與其交往後,王磊仍多次糾纏、騷擾、威脅王某及其家人,於深夜攜凶器翻牆非法侵入王新元住宅,使用水果刀、甩棍等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凶器,持續對王新元、趙印芝、王某實施傷害行為,造成王新元輕傷二級、趙印芝和王某輕微傷。以上情況足以證明王新元一家三人人身和生命安全受到嚴重暴力威脅,處於現實的、緊迫的危險之下,王磊的行為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二,王新元、趙印芝、王某三人的行為系防衛行為。王磊攜帶刀具、甩棍翻牆進入王新元住宅,用水果刀先後刺傷、劃傷王新元、王某,用甩棍打傷趙印芝,並用胳膊勒住王某脖子,應當認定王磊已著手實施暴力侵害行為。王新元一家三人為使自己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嚴重暴力侵害,用鐵鍬、菜刀、木棍反擊王磊的行為,具有防衛的正當性,不屬於防衛過當。

第三,王磊倒地後,王新元、趙印芝繼續刀砍棍擊的行為仍屬於防衛行為。王磊身材高大,年輕力壯,所持凶器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王磊雖然被打倒在地,還兩次試圖起身,王新元、趙印芝當時不能確定王磊是否已被制伏,擔心其再次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又繼續用菜刀、木棍擊打王磊,與之前的防衛行為有緊密連續性,屬於一體化的防衛行為。

第四,根據案發時現場環境,不能對王新元、趙印芝防衛行為的強度過於苛求。王新元家在村邊,周邊住宅無人居住,案發時已是深夜,院內無燈光,王磊突然持凶器翻牆入宅實施暴力侵害,王新元、趙印芝受到驚嚇,精神高度緊張,心理極度恐懼。在上述情境下,要求他們在無法判斷王磊倒地後是否會繼續實施侵害行為的情況下,即刻停止防衛行為不具有合理性和現實性。

淶源縣檢察院認為,本案中王新元、趙印芝、王某的行為屬於特殊正當防衛,對王磊的暴力侵害行為可以採取無限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淶源縣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認為,檢察機關對王新元、趙印芝作出不起訴決定於法有據,這樣處理有利於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有利於保障公民正當權益,有利於維護公民人身權利和住宅安全。

回應社會關切——用行動滿足群眾期待

「淶源反殺案,以檢察機關確認正當防衛而不起訴畫上句號,令人欣慰。在我國,正當防衛案件並非罕見,但是司法實踐中認定為正當防衛卻往往不那麼容易。對於防衛標準的過苛把握,使一些正當防衛案件被當作防衛過當處理,甚至不少見義勇為案件也沒能倖免,令當事人與社會產生疑惑與不解。」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在接受採訪時表示。

明確正當防衛的界限標準,回應群眾關切,是當前司法機關面臨的一項突出和緊迫的任務。2018年12月最高檢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專門針對正當防衛問題發佈了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以案例形式進一步廓清了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限,為司法實踐提供了重要參考。

張建偉認為,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環節嚴格把關,體現了在法律判斷上高超的判斷力和勇於擔當的精神。檢察官很好地運用手中的檢察權,在類似案件中凸顯了檢察官的客觀義務和對於法治原則的信守以及高超的專業水平,體現了檢察機關在國家法治中的獨立價值,對於實現司法公正以及培育社會公眾對法治的信心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想見見我的女兒,女兒知道這個決定後肯定也非常開心。」採訪中,王新元露出了久違的微笑。

「檢察機關好樣的,這才是人民的檢察院。」「法治在進步,讓老百姓越來越相信法治的力量。」……記者發現,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的留言區,不少網友紛紛點贊。

「案件處理結果的公開回應了社會期待,可以起到振奮人心的作用,法治教育的效果不可低估。這一案件的處理也提醒司法機關,要在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上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經得起社會正義觀念的檢驗。」張建偉說。

(來源:檢察日報)

責任編輯: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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