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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新規徵求意見:共享單車等押金應當日退還

2019-03-19

【文匯網訊】近日,交通運輸部、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中明確,用戶申請退還押金時,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後,應當於當日(至遲次日)基於原路退還原則退還用戶。交通運輸新業態包括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

據中新網報道,徵求意見稿明確,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確有必要收取的,應當基於協議,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資金存管方式,供用戶選擇。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

徵求意見稿明確,運營企業承擔保障依規存入其專用存款賬戶用戶資金安全的主體責任。銀行承擔保障存入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押金安全的主體責任。運營企業與用戶可通過協議明確用戶資金的孳息歸屬。

徵求意見稿明確,運營企業與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銀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其他銀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應當提供便利的退款方式,及時退還用戶押金,不得拒絕、拖延退還,或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技術門檻。

徵求意見稿規定,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存管用戶押金的管理協議應當明確下列要求:

(一)運營企業通過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收取的用戶押金,應當按規定劃轉到用戶押金專用存款賬戶。

(二)用戶申請退還押金時,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後,應當於當日(至遲次日)基於原路退還原則退還用戶。用戶原賬戶發生變化的,運營企業需提供用戶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賬戶信息,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認定後再行退還。

(三)因用戶違反與運營企業簽訂服務協議中的扣除押金條款,運營企業在向存管銀行提供經用戶認可的證明材料或取得用戶授權後,由運營企業發起扣款指令,存管銀行可按協議約定,將扣款從用戶押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至運營企業指定的唯一自有銀行結算賬戶。

(四)用戶押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除退還用戶、扣除賠償款、提取計付利息情形外,不得辦理轉賬。運營企業應當使用指定的唯一自有銀行結算賬戶用於接收賠償款、利息,除退還用戶押金情形外,存管銀行不得向該賬戶外的其他賬戶轉出資金。

責任編輯: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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