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最高法網站消息,10日上午,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將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公開宣判。判決撤銷原判對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對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銷原判對原審被告人張宏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維持原判以挪用資金罪對張宏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對原審被告人姜寶軍、劉義忠、張細漢、嚴友松、晏果茹、劉科均宣告無罪。
2006年9月11日,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顧雛軍等人犯虛報註冊資本罪、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1月30日作出判決,認定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六十萬元,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八十萬元。對其他原審被告人也分別作出相應判決。宣判後,顧雛軍等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25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2年9月,顧雛軍刑滿釋放後,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於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審決定,由第一巡迴法庭再審。2018年6月13日至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巡迴法庭大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顧雛軍等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原審認定顧雛軍、劉義忠、姜寶軍、張細漢在申請順德格林柯爾變更登記過程中,使用虛假證明文件以6.6億元不實貨幣置換無形資產出資的事實存在,但該行為系當地政府支持順德格林柯爾違規設立登記事項的延續,未使公司的資本總額發生減損,而且,由於本案偵查期間公司法已經對包括無形資產在內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比例的上限作出了修改,由原來的20%提高至70%,使本案以不實貨幣置換的超出法定上限的無形資產所佔比例由原來的55%降低至5%,故顧雛軍等人虛報註冊資本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原審認定顧雛軍、劉義忠、姜寶軍、張細漢的行為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依法予以糾正。
此外,原審認定科龍電器在2002年至2004年間將虛增利潤編入財務會計報告予以披露的事實存在,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科龍電器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已經達到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程度,該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證據裁判原則,依法不應追究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人的刑事責任;原審認定顧雛軍、姜寶軍挪用揚州亞星客車6300萬元給揚州格林柯爾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不應按犯罪處理,但原審認定顧雛軍、張宏挪用科龍電器2.5億元和江西科龍400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顧雛軍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科龍集團欠格林柯爾系公司巨額資金的意見,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顧雛軍、張宏的行為均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且挪用數額巨大。鑒於挪用資金時間較短,且未給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依法可對顧雛軍、張宏從寬處罰。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10日上午,該案在最高院第一巡迴法庭公開宣判,共有96人參與庭審判庭。
責任編輯: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