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葉劉淑儀
去年發生的港男台灣殺人案,因為香港及台灣之間沒有移交逃犯協議,未能把疑犯移送台灣受審,觸發保安局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建議「一次性個案移交」可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即包括內地、澳門、台灣。
香港法例503章《逃犯條例》是回歸前訂定的法例,作為前保安局局長,我於1998年張子強案後開始就修改條例及達成陸港安排和中央政府蹉商,惟因為兩地法制差異,始終未能達成協議。
二十一年後的今天,若能成功修例,堵塞漏洞,我當然歡迎。
反對者自製恐懼
不過,由於修例建議涉及中國內地,而內地的法治水平與香港有差距,引來迴響在所難免,例如法律界選委發表聲明促請保安局撤回修訂條例草案(《星島日報》4月9日),泛民散播恐懼也屬意料之內。只是想不到商界的反對聲音最大,他們要求不設「追溯期」或為「追溯期」劃線,也有要求撤回草案,甚至有富商急不及待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相信政府也始料不及。
商界反對聲音強烈,我認為是自製恐懼,主要沿於他們擔心自己會被移交。例如有富商因擔心修例後會被移交而申請司法覆核,社會人士要看清事實。個別人士因為之前已經被定罪,而新法例生效後有可能會遭移交,這純粹是個別情況,我不認為政府是為了個別被定罪人士而提出修例,這次修例目的是填補法網漏洞,避免香港成為逃犯天堂;如果是為了個別直接受影響人士而修例,那根本是違反條例草案的宗旨。
此外,早前全國政協委員、公安部前副部長陳智敏表示,從內地逃到香港的重犯有三百多人,全部「有名有姓」(《星島日報》3月13日),相信也挑動了商界的神經,擔心自己「榜上有名」。
例如代表中小企的「香港各界商會聯席會議」秘書長沈運龍先生日前表示,當年港商北上設廠常遇到內地官員索取紅包,很多中小企擔心修例後會遭追究(《蘋果日報》4月15日)。我認為是過慮。
我要指出一點,若有港人觸犯了內地法律,只要踏足內地便有可能遭檢控,根本不用根據《逃犯條例》也可將其逮捕,議員們平日也會收到港人於內地犯事遭拘禁的求助個案。而是次修例針對的,是在犯法後不再踏足台澳內地的人士,即是真正在逃的逃犯,不是日常穿梭中港台澳的商人。而且要啟動移交申請,香港法庭程序相當繁複、費時,及費用不菲,請求方要負責所有法律訴訟費用,像「多年前給過紅包」這類事件並不是是次修例的目標。
在反對者不斷炒作下,不單商界擔憂,有市民誤以為在內地有租務糾紛、民事糾紛也會遭移交,顯示政府解釋不足,市民未能充分掌握條例細節,以致以訛傳訛、自製恐懼。
其實條例對涉嫌人士的人權保障十分充足,一旦啟動移交申請,涉嫌人士便可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若法庭批准移交,涉嫌人士亦可申請司法覆核。因此,港商也好,外商也罷,實在無需過慮,嚇己嚇人。
不設「追溯期」等於特赦
有議員提出修訂最好沒追溯力,或者把「追溯期」劃定指定年期內,我認為並不可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也表明難以為修例「追溯期」劃線或不設「追溯期」,「因為一個逃犯當然是涉嫌犯了一些罪,才需要引用這個條例。」(《星島日報》4月9日)
首先,《逃犯條例》涉及的就是犯了案而仍然在逃的人,犯了案故然是過去式的,若條例沒有「追溯期」,即是處理不到已發生的案件,即是等於特赦罪犯,原則上不妥當。即使為「追溯期」劃線也不妥,我們要以甚麼準則把「線」劃在哪一年?兩年?四年?無論如何也會引起爭議,徒添更多紛爭。
為了數票遷就商界?
大抵為了釋除商界疑慮、爭取支持,政府提出剔除九項經濟罪類,涵蓋電腦、關稅、破產、公司、證券、知識產權、貨物進出口、環境污染、虛假商品說明等移交罪行。
我要指出,上述九項罪類,不少相當嚴重,例如電腦犯罪、瞞稅,不能因為是「白領罪行」便淡化罪行的嚴重性;又例如環境污染,若有化工廠污染河流,或有食品廠藥物廠生產對人體有害的食品藥品(例如毒奶粉) ,禍害可以相當之大,也可造成嚴重傷亡,屬嚴重罪行,我看不到任何理由因為涉及商界便要把相關罪行「抽起 」,原則上有違公義。
早前,有近百名的士司機示威,抗議政府縱容「白牌車」不合法載客取酬,要求政府採取措施打擊「白牌車」(《東方日報》1月15日) ;也有的士團體向海關舉報網約車平台Uber個案,指其涉嫌經營白牌車,但司機並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東方日報》3月4日) 。
我想指出的是,若政府嚴厲取締白牌車司機,卻輕易遷就商界,是不是雙重標準?若政府純粹因為要數票而遷就商界,情況更是極不理想,不符公義。
讓香港成為逃犯天堂?
最後一提,其實西方國家經常提醒香港,不可以成為洗黑錢天堂、逃稅天堂,經常要求香港加強監管,那為甚麼否決《逃犯條例》修例,讓香港成為逃犯天堂,反而會有利營商?所以,若有聲音指香港通過《逃犯條例》修訂便是打擊香港營商環境、外資會撤走云云,實屬荒謬及誤導。
(來源:經濟通)
責任編輯: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