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北京晚報報道,昨天,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在保持納稅人稅負不變的情況下,從2019年起,將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徵稅的項目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徵稅。《公告》明確,房屋繼承以及無償贈與直系親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調整為偶然所得後稅負不變
財政部稅政司相關負責人解釋,為落實新個人所得稅法,做好有關政策銜接工作,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公告》,對原稅法下按「其他所得」項目徵稅的有關收入調整了適用的應稅所得項目,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公告》的一大主要調整,是將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徵稅的項目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徵稅。「原按『其他所得』項目徵稅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質,《公告》將其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徵稅,偶然所得適用稅率為20%,與原稅率相同,納稅人的稅負保持不變。」
房屋贈與直系親屬不徵個稅
《公告》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記者瞭解到,對無償受贈房屋計徵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偶然所得的適用稅率則為20%。
不過,當屬於以下三種情況時,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一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是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企業中獎網絡紅包需繳個稅
如今,發放網絡紅包已經成為企業常見的營銷方式。這其中,既包括現金網絡紅包,也包括各類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網絡紅包。
《公告》提出,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上述負責人表示,這裡所指的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徵稅範圍之內。
稅延型商業險稅負仍為7.5%
另外,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所徵稅款,也由計入「其他所得」項目調整為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由保險機構代扣代繳後,在個人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的機構所在地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繳費主要來源於工資薪金等綜合所得,從國際上看,對個人的商業養老金收入也大多納入綜合所得徵稅。」財政部稅政司上述負責人說明,雖然調整了稅收遞延商業險養老金收入適用的應稅所得項目,但並未改變該項養老金收入的稅負。即個人領取的該項商業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餘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仍為7.5%。
責任編輯: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