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屈穎妍
這一槍,他們期待已久,倒下的是個十來歲年輕人,也是正中他們下懷,有什麼煽情得過「執法者擎槍轟向少年人」這種畫面。
反對派的文宣說,警察是「近距離行刑式槍決十八歲中五學生」、「沒有警告下開槍」,聽來,很恐怖很殘酷似的,但想深一層,這些煽情對白,其實是自相矛盾的劇情。
第一,「沒有警告」,你們錯了,警察一拔槍,其實就是警告,這個擎槍動作難道還不夠阻嚇作用?難道還要舉三次紅旗三次黑旗才可以開槍?那麼,到時躺在醫院的就不是疑犯,而是警察。其實,公平起見,暴徒下次襲警之前,又可否先行三次口頭警告、三次舉牌舉旗,才好揮鐵通拋汽油彈?
第二,「近距離開槍」,你們又錯了,警察的手槍是有射程的,你不喜歡近距離,難道你希望他們出動狙擊手?暴徒不想近距離中槍,答案很簡單,不襲警就解決了。
第三,「警察向學生開槍」,這更大錯特錯,你可以說,被警察槍傷的是學生,但不能說警察向學生開槍,一個蒙頭蒙面黑衣人,沒穿校服又沒出示學生證,誰知道他是學生,當時環境,他只是一個暴徒。
其實,因襲警被槍傷,在外國是尋常不過之事,美國的情況更嚴峻到每天都有警察開槍打死人,據《華盛頓郵報》統計,由二○一五到二○一七年,全美死於警槍下的亡魂接近三千,即是說,美國警察在執勤時平均每日就擊斃兩人,當中佔了六成人是沒逃跑舉動的人,絕大多數疑犯更是被當場擊斃。
試想想,美國的疑犯不逃不動不反抗都會死於警槍下,像前日荃灣的暴徒如此瘋狂襲警,在國際警察的國際標準下,大概早變蜜蜂窩。所以香港警察在四個月的暴亂中只對暴徒開過一槍,已屬超乎人類極限的仁慈。如果一定要追究這一槍的對錯,我想,就是它不幸地為暴徒提供了一顆煽情的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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