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4日)宣布會同行政會議,通過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訂立《反蒙面法》,並於10月5日生效。此舉得到社會各界支持,但有反對派質疑政府沒有法律基礎。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今日表示,《禁蒙面法》不是立法,是政府認為社會進入緊急狀態而頒布的法規。在法律上行政長官有權根據社會狀況,如認為情況危急,可按《緊急法》推出相應措施,該項措施之有效時期更加可持續至另行命令廢除為止。
馬恩國指出,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特首「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而緊急法又是香港法律,「換句話說,特首絕對有權使用緊急法」。馬恩國解釋道,政府根據《緊急法》所頒布的不是法例,只是法規或規定,所以在法理上是站得住腳。
至於《基本法》沒有賦予行政長官宣布特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權力一事,馬恩國認為,雖然《基本法》第十八條訂明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而不是由行政長官決定,但其實在《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特首是可以「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這就給了特首發布「規例」的權力。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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