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李昌鴻 深圳報道)為了促進香港高校和在深機構更好地進行科技創新,日前,深圳市財政局公布了《深圳市財政科研資金在港澳地區使用管理規程(試行)》(簡稱《規程》)及政策解讀,以加強和規範深圳市財政科研資金過到港澳的管理。《規程》細則彈性大,港澳高校及其在深機構的經費報銷可憑收據和項目負責人簽字的單據,據實列支;科研資金先撥付80%,預留20%餘款據實結算,並且項目支出計劃實行「備案制」,報資金主管部門備案即可執行。
項目支出計劃實行「備案制」
早在去年,中央就推動資金過河,允許內地資金跨過深圳河到香港高校和研究機構使用。如今,深圳市財政局也公布了《規程》,共計31條,主要涉及資金過到港澳管理、跨境撥付和相應產權等。該《規程》已於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無疑將會大力推動兩地科技創新合作與發展。
早在本世紀初深港產學研基地和香港科技大學、香港理工大學和香港中文大學等高校紛紛在深圳開設分校和研究院,深港兩地在科技研發創新等方面進行了深入地合作,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隨着粵港澳大灣區規劃發展綱要今年2月中旬的發佈,深圳與香港正在合作將河套打造成深港科技創新特別合作區。因此,《規程》的出台無疑將可更好地讓深圳大量資金支持香港高校和機構進行研發創新和深港科技的深入合作。
深圳市財政局日前在其官網上發佈了對《規程》的解讀時稱,《規程》創新點主要體現五個方面:一是經費報銷制度、糾紛處理機制等方面,適應港澳科研經費管理制度習慣,可在項目協議書中具體明確;二是適當下放管理權限。資金主管部門可委託港澳專業機構實施項目驗收評估等工作。項目支出計劃調整實行「備案制」,經項目承擔單位審核批准,報資金主管部門備案即可執行;三是明確資金撥付單位負責辦理納稅事項;四是採用人民幣結算;五是明確項目剩餘資金處理。資金實行分期撥付(先撥付80%,預留20%餘款據實結算)。對於驗收合格的項目,已撥付80%資金如有剩餘,無需退還,由項目單位統籌。
在港澳地區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協議書(合同)方面,《規程》規定所簽訂的項目協議書(或合同)需要明確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義務,科研資金支出範圍,設備、貨物及服務採購,項目資金利息,項目人員的僱用,知識產權及設備歸屬,項目剩餘資金處理,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開展等具體事項;對於糾紛處理機制,規定項目糾紛,由資金主管部門按照深港、深澳科技創新合作機制確定處理方式,並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或協議合同中明確。
設立跨境科研項目資金子賬戶
對於香港高校和研究機構關注的資金撥付方面,跨境科研項目資金採用人民幣結算。對於資助金額100萬(含)以下的項目,分兩期撥款,根據實際支出的金額撥付。對於資助金額100萬以上的項目,預留20%資助資金後按計劃按進度撥付資助資金,預留資金應待項目結題審計後,根據實際支出的金額撥付。
深圳市財政局表示,跨境科研資金可由資金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專業機構具體負責辦理資金撥付。負責資金撥付的單位可按需在基本戶下設立跨境科研項目資金子賬戶,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負責資金撥付的單位應按稅務部門要求辦理納稅事項後,憑藉合作協議書或項目合同、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支付通知、銀行賬戶、請款單、項目用款計劃等資料辦理科研資金跨境支付。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書或項目合同,向資金主管部門提請辦理資金撥付手續,並提供銀行賬戶、請款單、項目用款計劃及其他資金主管部門要求的材料。
對於港澳地區使用項目經費時無法取得發票,根據《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經費報銷可憑收據和項目負責人簽字的單據,據實列支」。
至於香港高校關注的其他細節問題,如項目申報材料、申報時限,項目協議書中具體約定事項,科研項目代管,科研資金形成的知識產權及固定資產權屬等,由資金主管部門(即項目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與項目承擔單位在具體制度、申報指南或項目協議中作專門規定。
資金使用要點
1)經費報銷:港澳高校及其在深機構的經費報銷可憑收據和項目負責人簽字的單據,據實列支;
2)資金實行分期撥付:先撥付80%,預留20%餘款據實結算,對於驗收合格的項目,已撥付80%資金如有剩餘,無需退還,由項目單位統籌;
3)跨境科研資金撥付流程:負責資金撥付的單位可按需在基本戶下設立跨境科研項目資金子賬戶,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
4)項目支出實行「備案制」:經項目承擔單位審核批准,報資金主管部門備案即可執行;
5)科研資金形成的知識產權及固定資產權屬:由資金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與項目承擔單位在具體制度、申報指南或項目協議中作專門規定。
責任編輯: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