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江蘇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樊金龍和江蘇省副省長費高雲在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中的失職失責問題立案審查調查。
據新華社報道,經查,樊金龍同志作為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對全省安全生產工作領導督促不力,對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費高雲同志作為先後分管、協管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代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省長,對全省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領導督促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樊金龍、費高雲同志在推進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工作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應予嚴肅問責。
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樊金龍同志黨內警告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費高雲同志政務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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