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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聰到日本高消費 被指挑釁司法

2019-12-24

【文匯網訊】對於王思聰日本滑雪之旅是否合法的諸多疑問,相關法院應主動做出調查和披露,避免「王思聰今後只能坐私人飛機」之類坊間玩笑,消解了司法權威。

據新京報報道,被「限高」後,王思聰的一舉一動都成為民眾關心的話題。近日,「王思聰疑似與女性友人赴日本滑雪」事件再次進入輿論視野。

據報道,有網友自曝在北海道「偶遇」王思聰,還曬出他與女性友人在日本滑雪的照片。除了針對女性朋友顏值的口水之爭,已經被多個法院發了「限制消費令」的王思聰,赴境外的「奢華游」是不是涉嫌違反「限制消費令」這一嚴肅的議題,更引髮網友和業界爭論。

很顯然,這是一個嚴肅的法治之問,關乎債權人利益,也關乎司法權威。

據之前法院執行平台信息顯示,王思聰至少涉及兩筆未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一是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2執1325號案件中,王思聰個人作為被執行人被法院直接送達限制消費令;二是在上海市靜安區法院的三個執行案件中,作為上海熊貓互娛文化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王思聰成為被限制消費被執行人。

「被限制消費被執行人」不等同於「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即「老賴」),但只有「一步之遙」。

「被執行人」意味着,企業、個人的相關債務關係、數額,已經被已生效的法律文書認定,具有強制執行力。「被限制消費被執行人」意味着「欠錢沒有還」,且是法院判決的錢沒有還,性質還是相當嚴重的,並不是一些人認為的「只是商場上的正常負債」。

當然「老賴」的標準還要更高一些,「失信被執行人」要求被執行人必須存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惡意逃避執行行為,比如,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違反限制消費令的。而如果王思聰違反限制消費令,那就可能真的要當「老賴」了。

那麼,王思聰到境外旅遊,到底有沒有違反法院方面的限制消費令呢?

首先,境外旅遊、入住豪華酒店有違限制消費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當事人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不得「旅遊、度假」。

很明顯,如果王思聰真的又是在日本度假、又是在滑雪場高消費,併入住當地高級酒店,毫無疑問,會直接觸碰到限制消費令的紅線——有錢在日本奢侈,卻沒有錢還債,這於理於法都說不通。

本來設立限制消費令措施,就是要杜絕「法律白條」,讓沒有執行判決的被執行人「不舒服」,這才是應有的正義。

其次,王思聰的出境也頗有蹊蹺。根據我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有尚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且人民法院不準其出境」的人才被限制出境,但前提是必須有債權人申請或法院依職權主動不準其出境。

目前,王思聰在日本滑雪還有一些關鍵性事實有待核實,還不能夠認定其直接違反了限制消費令。比如,王思聰可能是在發限制消費令之前,就已經出境;再比如,前述規定的第八條也有「例外條款」,即「被執行人因生活或經營必需進行限制消費行為的,應當獲得人民法院的事先批准後方可進行」。

王思聰能夠在境外高消費,是不是事先得到了法院的批准?

雖然目前還不能夠板上釘釘地認定,王思聰公然違反限制消費令,但作為公眾人物,作為已背負限制消費令、有着生效判決沒有執行的被執行人,還是這樣大搖大擺地到日本高消費,這本身就是構成了對司法權威的挑釁——除非有法定的豁免理由。

作為一起公眾關注的司法執行案件,王思聰的日本滑雪之旅是否合法?是否觸犯了限制消費令?有沒有例外情形?這些疑問,還是希望有管轄權的法院能夠主動做出調查和披露,避免「王思聰今後只能坐私人飛機」之類坊間玩笑消解了司法權威。

無論如何,王思聰身上確有很多標籤,但在法律面前,王思聰是被執行人,還是個沒有及時履行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

責任編輯: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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