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新網報道,26日,最高法舉辦新聞發佈會,發佈修改後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提出,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同時,規定明確,電子數據包括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佈的消息;手機短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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