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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 | 法網恢恢 疏而不漏

2020-02-28

文/丁煌

2020年2月28日有條重磅新聞,就是「叛國禍港四人幫」之首的漢奸「肥佬黎」(壹傳媒黎智英),於何文田嘉道理道寓所被捕。黎智英保釋後,中午走出九龍城警署。筆者認為,此案「肥佬黎」有兩大罪狀,案情則有6個關注點。

筆者為執業大律師,歸納案情可知,肥佬黎這次被捕主要干犯兩條罪狀。其中之一便是「非法集結」。香港法律規定,公眾集會指為某項與「公眾利益」相關的議題在任何公眾地方聚集。《基本法》第27條賦予香港居民享有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香港人權法案》第17條亦給予香港居民和平集會的權利。《公安條例》(第245章)負責管制公眾集會和遊行。警務處處長擁有權力禁止或反對舉行「已作出通知」的公眾集會或遊行。任何未能事先向行政署長提出書面申請並獲取其准許的集會或遊行皆屬非法集結。

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當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一起,作出擾亂秩序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此案中,黎智英涉嫌非法集結存以下四大關注點︰

其一,除了黎智英外,前立法會議員李卓人和民主黨前主席楊森同時被捕。

其二,2019年8月31日「十萬基督徒為香港罪人祈禱大遊行」未經警方批准。

其三,遊行由灣仔修頓球場遊行到上亞厘畢道,將會由途經循道衛理香港堂、警察總部、聖約翰座堂對開的花園道,並在禮賓府時稍作停留。

其四,遊行是涉及公眾利益的反修例遊行,修例風波嚴重破壞香港社會的安寧,為人懼怕。

根據香港法律,被控「非法集結」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5年(公訴程式定罪)或罰款$5000及監禁3年(簡易程式定罪)。筆者認為,這正是「擒賊先擒王」!香港持續半年多的社會動蕩,正與黎智英及其背後的幕後黑手的操控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

肥佬黎犯下的第二條罪狀便是「刑事恐嚇」。《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24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包括︰意圖使受威脅者受驚而威脅會傷害其他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威脅會傷害第三者(例如事主的家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威脅會作出違法行為。

2017年,黎智英在維園涼亭出席一個晚會後,突走到一名現場進行正常採訪的東網男記者前,一邊用右手指著其面部,一邊用粗口辱罵。整個過程全部被錄影,有片有相,證據確鑿。警方接案後把案件列作刑事恐嚇案處理。關於「刑事恐嚇」的部分,案情存兩項關注點︰

其一,「×你老母×」、「我實會搵人搞×你」、「我影×咗你嘅相」等粗言,已構成威脅。

其二,對方的記者身份,粗言相向難免令其擔憂名譽受損。

香港法律規定,被控「刑事恐嚇」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5年(公訴程式定罪)或罰款$2000及監禁2年(簡易程式定罪)。筆者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黎智英有何種背景或「護身符」,都不能成為他逍遙法外的原因。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作者是執業大律師、全國港澳研究會成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責任編輯: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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