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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兩辦的監督批評合理合法

2020-04-18

文/王貴國

近日,國務院港澳辦和香港中聯辦對香港立法會反對派議員濫用程序,阻礙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的選舉,從而導致立法會無法正常運作的劣行進行譴責和批評。反對派歪曲基本法的規定,試圖混淆視聽,轉移社會的關注,嚴重違背基本法的本意和規定。

1990年,時任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的姬鵬飛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對香港基本法做說明,指出起草基本法指導方針的核心是「一國兩制」。在體現國家主權的前提下,全國人大賦予香港高度自治權。雖然在「一國兩制」的政策下,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權,但國家主權及其他未在基本法中明確列舉的權力歸中央政府。香港系直屬中央政府管轄的特別行政區,故中央政府必然對香港具有監督權。換言之,即使某些權力通過基本法授予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但中央政府仍然具有監督權,包括批評權。這是保證香港在「一國」之下運作的前提條件。

中央政府必須責成具體的機構和個人行使其權力。世界上所有國家均如此。國務院港澳辦和中聯辦就是中央政府行使權力的權責部門。就此而言,港澳辦和中聯辦雖然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中央政府的下屬部門,但其職責是代表中央政府監督執行基本法。中央政府可以做的和應該做的,港澳辦和中聯辦就可以做和應該做。而為了保證基本法有效實施,港澳辦和中聯辦必需代表中央政府監督特別行政區的運作。

當然,根據基本法,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範圍的事情,中央政府亦不得干預。那麼,港澳辦和中聯辦對香港立法會反對派議員的濫用程序、阻礙立法會運作的行為是否有監督權呢?答案當然是肯定的。如果中央政府連基本的監督權都沒有,還講什麼「一國兩制」?特首也就不需要到北京述職了!果如此,香港所享有的也就不是高度自治權而是完全自治權了。

此外,就港澳辦和中聯辦對反對派的批評而言,「兩辦」主要是就事實做客觀批評,屬公正評論的範疇,而對過份的行為進行譴責亦屬監督的份內之事。與此同時,港澳辦和中聯辦還應考慮如何加強香港社會對其職能的全面認識。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責任編輯:Caro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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