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今日(7月14日),香港選舉管理委員會就上周末舉行的立法會「初選」活動,發表聲明稱,香港法例並沒有所謂「初選」機制,任何所謂「初選」並不構成立法會選舉或公共選舉程序的一部分。
選管會發言人表示,選舉是嚴肅的事情,選舉程序受有關選舉法例嚴格監管。公共選舉必須在公開、公平和誠實的情況下進行。
另一方面,《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規定所有候選人在選舉後,必須向有關當局就其在選舉開支及收取的選舉捐贈提交選舉申報書。因此,如符合上述條例第2條的候選人定義,不論最終有沒有報名參選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有關人士在選舉中涉及的一切開支,必須予以申報。發言人強調,該條例第23條訂明,只有候選人及其授權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可招致選舉開支,否則即屬非法行為。不過,如第三者在互聯網發布選舉廣告而招致的選舉開支只屬電費及/或連接互聯網所需的費用,則可獲豁免刑責。
發言人亦重申,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7至9條,任何藉賄賂、武力、脅迫或欺騙手段以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的行為,均屬舞弊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0,000元及監禁七年。另外,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2條,已遞交提名表格的候選人,只可在提名期結束前撤回其提名。現行法例不容許候選人在提名期結束後退選,亦沒有所謂「棄選」機制。
公眾包括候選人及其他有關人士如懷疑有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應向廉政公署舉報。選管會接獲有關投訴會嚴正處理,轉介執法機關跟進。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已在6月30日在港實施。第二十九條規定,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即屬犯罪。至於選舉活動是否構成任何罪行,則視乎檢控機關及法庭的決定。市民在組織或參與任何選舉相關活動時,亦應小心留意相關條文。
發言人指,選管會是一個獨立、公正和非政治性的組織,根據實際及客觀的因素按相關法例決定公共選舉事宜。選管會上星期三(7月8日)曾發出聲明,指出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提名期臨近,留意到傳媒報道個別人士/團體舉行各種選舉活動,故特意提醒有意參選人士及其他持份者必須了解及遵從選舉法例的規定,以免誤墮法網。
責任編輯: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