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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刊憲限9國到港人士 需交72小時內檢測證明

2020-08-07

【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政府於早前訂立《預防及控制疾病(規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規例》(第599H章),規定從機場抵港人士,如在14日內曾到孟加拉、印度、印尼、哈薩克斯坦、尼泊爾、巴基斯坦、菲律賓、南非及美國等9個國家,必須提交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報告以及在香港酒店預訂房間的文件。政府今日(7日)表示,經最新的公共衞生風險評估,決定繼續維持上述9個國家為指名地區,並因應條例實施以來的實際情況,發出最新指明,相關入境人士須提交飛機的預定起飛時間前72小時內的病毒檢測報告,以及在香港酒店預訂房間的中文或英文確認書。

政府表示,相關到港人士必須提供一份由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的中文或英文報告,當中載有相關到港人士姓名,並顯示檢測樣本是在飛機的預定起飛時間前72小時內取自相關到港人士的,且檢測結果呈陰性。如相關報告並非採用中文或英文撰寫,則需額外提交一份由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的中文或英文確認書。另外,相關到港人士還須提交在香港酒店預訂房間的中文或英文確認書,其租住期間為自相關到港人士抵達香港當日起計的不少於14日。

有關指明將於8月19日零時零分生效,一直有效至另行通知。

責任編輯:I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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