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記者從現場獲悉,按解釋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毒品犯罪分子將適用更嚴格刑罰標準。
據新京報4月7日報道,最高法刑事審判第五庭副庭長馬巖介紹,此次出台的解釋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全面規定了各類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為指導思想,體現了各類嚴重毒品犯罪以及國家工作人員犯罪等嚴重情節的毒品犯罪分子的依法嚴懲。
在回答記者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吸毒情況的提問時,最高法刑五庭審判長方文軍表示,近年來國家工作人員濫用毒品或從事毒品犯罪的情況偶有出現,國家工作人員本應自覺抵製毒品、積極與毒品犯罪作鬥爭,這部分人反過來去實施毒品犯罪,對社會和公眾影響更惡劣。因此,《解釋》在多個條款中均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從嚴處罰的規定。
一方面,解釋將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規定為「情節嚴重」,適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例如,《解釋》第四條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第五條中的「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第十一條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都屬於「情節嚴重」,應當升格適用法定刑。
另一方面,在「數量+其他情節」的情況下,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可以低於通常的數量標準定罪量刑。例如,《解釋》第七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製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數量標準按照通常標準的50%掌握;第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製毒物品犯罪,達到「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數量標準,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適用上一幅度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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