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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3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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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發佈《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


http://news.wenweipo.com   [2007-09-30]

 【文匯專訊】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28條賦予的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職責,規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保護質押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30日對外發佈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公路、橋樑、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辦法規定,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由質權人辦理,質權人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登記。委託他人辦理登記的,適用本辦法關於質權人辦理登記的規定。登記內容包括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基本信息、應收賬款的描述、登記期限。質權人應將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協議作為登記附件提交登記公示系統。質權人辦理登記時所填寫的出質人法定註冊名稱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變更的,質權人應當在變更之日起4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質押登記失效。

 辦法指出,質權人、出質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應當按照登記公示系統提示項目如實登記。質權人、出質人提供虛假材料辦理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允許應收賬款出質,這將有利於緩解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物權法》頒布後,央行廣泛聽取了各有關部門、企業、金融機構以及國內外專家、學者的意見,設計「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並成立了專題工作組,認真起草《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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