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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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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放寬大陸配偶檢附財力證明範圍


http://news.wenweipo.com   [2008-02-04]

【文匯專訊】據中國新聞網報道,台當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4日宣佈,放寬大陸配偶申請定居需檢附財力證明的種類與範圍。

據「中央社」報道,「陸委會」召開委員會議,發言人劉德勳宣佈,自1月28日起,放寬大陸籍配偶在申請定居時所需檢附財力證明的種類,未來大陸籍配偶除依據原有規定的「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證明文件外,專業技能證明、同住家屬收入總額或是台灣籍配偶相應不動產等,也能作為證明。

劉德勳指出,未來大陸籍配偶在申請定居時所附的財力證明,可就他本人加上台灣配偶、台灣配偶父母的收入或財產合併計算,只要全年所得或存款證明超過38萬元(新台幣,下同,7月1日後為41萬元),或是動產或不動產估價超過38萬元(7月1日後為41萬元),或是有政府機關核發技能檢定證明文件的任何一項,就算是符合財力證明規定。

劉德勳表示,「內政部」決定放寬這項規範,目的在提供外籍配偶與大陸籍配偶更多的彈性,對實際狀況提供務實的因應。他也指出,根據調查,截至目前為止,並未有大陸籍配偶曾經發生過無法提出相對應的財力證明文件狀況。這一次修訂只是因應曾經碰過類似問題的外籍配偶所做,大陸籍配偶只是一併修訂,以使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的規定趨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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