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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台灣一所大學的一名林姓學生,因不滿系主任不幫他寫推薦函,去年兩度在學校縱火,所幸都被及時撲滅,未造成人員傷亡。全案經法院審結,法官以被告在校成績良好、犯後知悔改並與學校達成和解為由,依公共危險罪名判刑一年四個月。法官念及被告罹患精神分裂症、自我衝動克制力差,給予緩刑四年處分。
據台灣「中廣新聞」報道,林姓學生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已十年,平日雖有治療但一直受幻聽、幻覺影響,使得人際關係、自我衝動的克制力都受病情影響而變差。去年12月中旬,由於林姓大學生不滿系主任不替他撰寫報考研究所的推薦函,縱火燒燬系辦公室的公佈欄,幸好當時有三名學生還在辦公室,及時將火勢撲滅。
不料第二天深夜,林姓學生再度以裝有汽油的塑料袋塞入系辦公室的門縫,並以打火機點燃,火勢竄燒,正好被學校警衛發現,將林姓學生追捕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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