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08年6月13日 星期五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即時新聞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遊協議(全文)


http://news.wenweipo.com   [2008-06-13]

【文匯專訊】據新華網北京6月13日報道,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13日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北京簽署了《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全文如下:

 為增進海峽兩岸人民交往,促進海峽兩岸之間的旅遊,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等有關兩岸旅遊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宜,雙方分別由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海旅會)與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以下簡稱台旅會)聯繫實施。

 (二)本協議的變更等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繫。

 二、旅遊安排

 (一)雙方同意赴台旅遊以組團方式實施,採取團進團出形式,團體活動,整團往返。

 (二)雙方同意按照穩妥安全、循序漸進原則,視情對組團人數、日均配額、停留期限、往返方式等事宜進行協商調整。具體安排詳見附件一。

 三、誠信旅遊

 雙方應共同監督旅行社誠信經營、誠信服務,禁止「零負團費」等經營行為,倡導品質旅遊,共同加強對旅遊者的宣導。

 四、權益保障

 (一)雙方應積極採取措施,簡化出入境手續,提供旅行便利,保護旅遊者正當權益及安全。

 (二)雙方同意各自建立應急協調處理機制,相互配合,化解風險,及時妥善處理旅遊糾紛、緊急事故及突發事件等事宜,並履行告知義務。

 五、組團社與接待社

 (一)雙方各自規範組團社、接待社及領隊、導遊的資質,並以書面方式相互提供組團社、接待社及領隊、導遊的名單。

 (二)組團社和接待社應簽訂商業合作合同(契約),並各自報備,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業務。

 (三)組團社和接待社應按市場運作方式,負責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必要的醫療、人身、航空等保險。

 (四)組團社和接待社在旅遊者正當權益及安全受到威脅和損害時,應主動、及時、有效地妥善處理。

 (五)雙方對損害旅遊者正當權益的旅行社,應分別予以處理。

 (六)雙方應分別指導和監督組團社和接待社保護旅遊者正當權益,依合同(契約)承擔旅行安全保障責任。

 六、申辦程序

 組團社、接待社應分別代辦並相互確認旅遊者的通行手續。旅遊者持有效證件整團出入。

 七、逾期停留

 雙方同意就旅遊者逾期停留問題建立工作機制,及時通報信息,經核實身份後,視不同情況協助旅遊者返回。任何一方不得拒絕送回或接受。

 八、互設機構

 雙方同意互設旅遊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旅遊相關事宜,為旅遊者提供快捷、便利、有效的服務。

 九、協議履行及變更

 (一)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二)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十、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盡速協商解決。

 十一、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七日後生效。

 本協議於六月十三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附件:一、海峽兩岸旅遊具體安排

 二、海峽兩岸旅遊合作規範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董事長

 陳雲林江丙坤

 附件一 

 海峽兩岸旅遊具體安排

 依據本協議第二條,議定具體安排如下:

 一、接待一方旅遊配額以平均每天三千人次為限。組團一方視市場需求安排。第二年雙方可視情協商作出調整。

 二、旅遊團每團人數限十人以上,四十人以下。

 三、旅遊團自入境次日起在台停留期間不超過十天。

 四、自七月十八日起正式實施赴台旅遊,於七月四日啟動赴台旅遊首發團。

 附件二 

 海峽兩岸旅遊合作規範

 依據本協議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兩岸旅遊業者應遵守如下規範:

 一、海旅會和台旅會提供的組團社和接待社名單內容包括:旅行社名稱、負責人、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聯繫人及其移動電話等信息。若組團社或接待社的相關信息發生變動,應即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

 二、台旅會應設置旅遊咨詢服務及投訴熱線,以便旅遊者咨詢及投訴。

 三、海旅會和台旅會作為處理旅遊糾紛、逾期停留、緊急事故及突發事件的聯繫主體,各自建立應急協調處理機制,及時交換信息,密切配合,妥善解決赴台旅遊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四、組團社應向接待社提供旅遊團旅客名單及相關信息,組團社應為旅遊團配置領隊,接待社應為旅遊團配置導遊。旅遊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由領隊和導遊共同協商,妥善處理,並分別向組團社和接待社報告。

 五、接待一方應向組團社提供接待旅遊團團費參考價。

 六、接待社不得引導和組織旅遊者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及有損兩岸關係的活動。

 七、組團社、接待社均不得轉讓配額及旅遊團。接待社不得接待非組團社的旅遊者,不得接待持其他證件的旅遊者。如有違反,應分別予以處理。

 八、旅遊者未按規定時間返回,均視為在台逾期停留。因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緊急事故、突發事件、社會治安等不可抗力因素在台逾期停留之旅遊者,接待社和組團社應安排隨其他旅遊團返回。無正當理由、情節輕微者,接待社和組團社應負責安排隨其他旅遊團返回。不以旅遊為目的、蓄意逾期停留情節嚴重者,由台旅會和海旅會與雙方有關方面聯繫,安排從其他渠道送回;須經必要程序者,於程序完成後即時送回。

 九、旅遊者逾期停留期間及送回所需交通等費用,由逾期停留者本人承擔。若其無能力支付,由接待社先行墊付,並於逾期停留者送回之日起三十天內,憑相關費用票據向組團社索還。組團社可向逾期停留者追償。

  相關「即時港澳台」新聞
扁珍筆跡分析:好鬥 腦筋轉得快    [21日 15:54]
只喝水虛弱無力 陳水扁拒簽名放棄抗告    [21日 15:11]
傳特偵組下午將至北所就訊扁    [21日 14:12]
港府回應美報告:按基本法普選是內部事務    [21日 12:40]
律師說扁發燒 北所:體溫很正常!    [21日 12:34]
追洗錢案 特偵組上午再傳鄭深池    [21日 11:36]
扁珍律師涉洩密 「法務部」要查    [21日 10:56]
扁又稱身體不適 北所改請醫師入監看診    [21日 10:36]
呂秀蓮自曝當年坐牢時用衛生紙寫小說    [21日 10:21]
台檢方確定阿扁受賄9000萬    [21日 08:28]
金管局20日七度注資逾182億港元    [20日 21:28]
扁帳房陳鎮慧已獲釋 連律師都不知    [20日 20:11]
全球第二貴商街 銅鑼灣緊隨第五大道    [20日 20:08]
胡總連戰APEC稱謂再成敏感話題    [20日 18:48]
外交部:台灣參與APEC均依一中原則    [20日 18:41]
扁妻痔瘡發作流血應訊(圖)    [20日 17:57]
快訊:陳水扁前任出納陳鎮慧獲釋    [20日 17:50]
香港10月份基本通脹率5.9%    [20日 17:46]
江丙坤:下次「陳江會」或在南京    [20日 17:43]
高孔廉赴粵訪台商 實地瞭解台企狀況    [20日 17:09]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即時新聞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