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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據中新網6月27日報道,陳水扁任內核定的絕對機密,馬英九可否變更或撤銷?台「最高法院」26日的裁定,雖未明確採取肯定立場,但弦外之音已很明顯:既然可以承受訴訟,當然也可以撤回訴訟;既然無須「特別合議庭」審判,相關卷證就很難認定屬於絕對機密。台灣《中國時報》的文章說,「這份裁定書已經從法理上徹底打敗陳水扁!」。
陳水扁聲請發還的機費案卷證是否為「國家絕對機密」?台「最高法院」刑二庭昨日並未置喙。不過,法官從嚴解讀釋字六二七號解釋,嚴格限縮「特別合議庭」的適用範圍,從根本否定陳水扁的抗告應適用「特別合議庭」審判,已透露出一些「正因不屬於機密爭議,故未適用特別程序救濟」的弦外之音。
文章說,再看「最高法院」對陳水扁聲請人資格的質疑。表面上,「最高法院」固然是要求「高院」更審查明「本人」的真意,究竟是「陳水扁本人」,或是「總統陳水扁」?
但,從接著下來,「最高法院」認定,「卸任『總統』,已不再有『國家機密特權』,…已喪失聲請發還押物之身份‥自卸任之日起,已由具有『總統』身份之現任『總統』承受續行‥」。可以明確知悉,這段文字才是「最高法院」的裁定真意。
「最高法院」上述裁定用了三個「已」字,如此遣詞用字顯示出,承審法官確認繼任者馬英九是當然繼受陳水扁的訴訟。
既是當然繼受,可見,「高院」更審時是否致函「總統」繼受訴訟,並非必要,若說有必要致函,恐怕是函詢是否要撤回聲請(或抗告案)?
文章說,刑二庭的裁定意旨,是將地區領導人卸任,視同董事長卸任,繼任者可以概括承受前任的法律或訴訟權利。依此法理推衍,即使陳水扁聲請發還的機要費案卷證資料,確屬「國家機密」,陳水扁的釋明也符合法理要求,馬英九也有權變更或撤銷絕對機密。
綜合觀察「最高法院」的裁定意旨,可以一句:「這份裁定書已經從法理上徹底打敗陳水扁!」馬英九對機要費爭議避之唯恐不及,之前就已公開要求司法負起責任,未來馬英九更不可能對機要費案表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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