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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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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規定不留活家禽過夜 7月2日生效


http://news.wenweipo.com   [2008-06-27]

 【文匯專訊】據香港特區政府網站消息,香港特區政府修訂法例,規定在零售點不可存留活家禽過夜,以保障公眾健康及進一步減低禽流感的風險。修訂規例於7月2日提交香港立法會及生效。

 《2008年食物業(修訂)規例》27日在特區政府憲報刊登,規定所有獲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准許零售活家禽的人士,即在公眾街市檔位及新鮮糧食店售賣活家禽的商販,必須於每日晚上8時前屠宰其檔位店舖存留的活家禽。此外,零售點亦不得於晚上8時至翌晨5時存留活家禽。

 違例者可被撤銷准許,及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和入獄6個月。

 除零售點不可存留活家禽過夜外,零售商亦須徹底清潔和消毒其處所,並嚴格遵守現行措施,如穿上保護衣物。違反有關規定者可被吊銷牌照或租約。

 食物及衛生局發言人解釋修訂法例時表示,有關單位有迫切需要增強抵禦力,更有效阻止禽流感病毒日後在香港蔓延,從而減低人類感染禽流感的風險。

 發言人續說,過往經驗顯示,人類從家禽身上感染禽流感病毒的途徑,主要是經由接觸活家禽或其糞便。因此,要減低禽流感對公眾健康所構成的威脅,最有效的方法是盡可能減少人類與活家禽的接觸。

 發言人說:「科學研究顯示,雞隻一旦感染禽流感病毒,經過1至5天的潛伏期,病毒可繁殖至一個足以從糞便樣本中驗出的數量。規定在零售點不可存留活家禽過夜,雞隻每晚會被屠宰,從而防止病毒在零售點環境中積聚,更有效保障公眾健康。」

 修訂規例於7月2日提交香港立法會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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