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據中新網7月2日報道,台軍士兵侯佑昌在演習中因導彈爆震仿真器爆炸,導致手指、耳力傷殘,訴請公共賠償,一審因無法舉證軍方「有過失」被判敗訴。但台「高等法院」認為,本案若由小兵負舉證責任,一輩子也要不到錢,顯失公平正義原則,昨日改判台陸軍司令部敗訴,應賠償侯佑昌149萬元新台幣及遲延利息確定。
據台灣《中國時報》報道,2005年6月24日,台軍漢光21號演習在台中縣進行操演。台軍人員將「拖式導彈爆震仿真器」從發射管上拆下後,交給侯佑昌保管。該仿真器就在侯佑昌的手中爆炸。侯佑昌的無名指、小指因此受傷截肢,掌骨及腕骨也受開放性骨折,他的左耳也出現聽力障礙。
侯佑昌受傷後,台灣陸軍雖依撫恤規定予以補償。但他認為,他雖是軍人,也是民眾,在戰備訓練執行職務中,受其他執行職務的人員的過失不法侵害,應可請求公共賠償。
台「高院」承審法官表示,改判的關鍵在於舉證責任的轉換。依據島內法令規定,軍方因無法舉證演習過程中對於侯佑昌受爆炸傷殘「無過失」,因此,改判軍方所辯不足採信,應負公共賠償責任。
台陸軍司令部另主張,侯佑昌受傷殘後,可領取五年的撫恤金37.07萬元新台幣,這筆金額應可折抵賠償金,自賠償金中扣除。但台「高院」認定,撫恤金是對因公受傷殘士兵的恩惠,與公共賠償的性質並不相同,不可折抵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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