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中新網7月4日電,據台灣《聯合報》報道,台灣台中「高分院」法官審理一件兩歲女童指遭外祖父性侵疑案,採信女童指證外祖父就是色狼的證詞,引為判罪依據,創下台灣最小年齡做證被採信記錄;這名外祖父因而被依姦淫幼女罪判處四年六月徒刑。
2004年底出生的女童,因父親與媽媽白天須上班,就把她托交娘家照顧至去年三月十五日。有一天女童哭著告訴父親說「屁屁會痛」,父親帶幼女就醫驗出處女膜兩處破裂,報警處理。
彰化縣警局婦幼隊女警詢問被害人哪裡痛,當時僅兩歲的女童還無法用言語表達,用手掀起玩具娃娃的裙子,指著娃娃下體說「痛痛」,並躺在桌上拉下自已的內褲,將手指往陰道裡面伸,一直說「阿公弄的」。
但因女童的阿公有祖父、外祖父兩人,女警遂拿著祖父、外祖父及其他男子等多張照片供她指認。女童三度指證外祖父就是性侵她的人,還說「阿公壞壞」。
警訊時,女童的外祖父否認性侵外孫女,辯稱外孫女是尿道發炎,女婿因毆傷女兒,與他發生嚴重爭吵;女婿可能懷恨而設局陷害,作為要求妻子返家的手段。法官認為女婿豈有僅因與妻子感情問題,而虛構情節誣陷老丈人之理。
承審法官說,被害女童僅兩歲多,叼著奶嘴,仍在懵懂無知的童年時期,無任何社會閱歷,秉性單純善良,若非外祖父確以手指侵入她性器官,使她感覺下體疼痛,依常理,斷無可能當庭指認並杜撰誣陷平日照顧她的外祖父性侵,所以採信女童指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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