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內地j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根據:
2003年6月29日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及於2003年9月29日簽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5年10月18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二》;
2006年6月27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三》;
2007年6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四》,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香港擴大開放及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推動專業人員資格互認簽署本協議。
一、服務貿易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安排〉補充協議四》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會計、建築、醫療、與採礦相關服務、人員提供與安排、與科學技術相關的咨詢服務、印刷、會展、分銷、環境、銀行、社會服務、旅遊、海運、航空運輸、公路運輸、個體工商戶等17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
(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2《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和《〈安排〉補充協議四》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的補充和修正。與前五者條款產生牴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為準。
(三)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
二、貿易投資便利化
(一)雙方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電子商務領域的合作:
推進粵港兩地開展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試點應用。成立工作組,爭取年內提出兩地證書互認的框架性意見。
(二)雙方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合作:
為進一步加強商標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與香港知識產權署成立商標工作協調小組,作為雙方固定的聯繫機制,加強兩地在商標註冊業務和商標保護工作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三)為推動兩地在品牌領域的合作,雙方一致同意將品牌合作補充列入《安排》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並據此:
1.將《安排》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
"一、雙方將在以下領域加強合作:
1.貿易投資促進;
2.通關便利化;
3.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
4.電子商務;
5.法律法規透明度;
6.中小企業合作;
7.中醫藥產業合作;
8.知識產權保護;
9.品牌合作。"
2.將《安排》附件6第二條修改為:
"二、雙方同意在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透明度,中小企業合作,中醫藥產業合作,知識產權保護,品牌合作9個領域開展貿易投資便利化合作,有關合作在根據《安排》第十九條設立的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進行。"
3.在《安排》附件6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其後條款序號依次順延。第十一條內容為:
"十一、品牌合作
雙方認識到,品牌合作對於推動兩地經濟發展和促進兩地經貿交流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加強在品牌領域的合作。
(一)合作機制
在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建立有關工作組,加強雙方在品牌領域的合作。
(二)合作內容
雙方同意加強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加強兩地在品牌領域的交流與溝通。
2.在品牌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執行方面交換信息。
3.加強在培訓、考察、出版刊物等方面的合作。
4.通過網站宣傳、展會推介、舉辦研討會等多種方式加強兩地品牌的推廣促進活動。"
三、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
雙方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推動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
(一)會計領域
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繼續推動兩地開展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部分考試科目相互豁免工作。
(二)建築領域
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在已簽署互認協議且條件成熟的領域,繼續開展專業人員資格互認工作。
四、附件
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於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
姜增偉 曾俊華
簽字) (簽字)
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
部门或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A. 专业服务
b. 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具体承诺 1.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时申请的《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5年。2.同意在香港设立内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点。3.在广东省深圳市、东莞市办理香港居民报考内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各项事宜并设置专门考场,考试合格者由广东省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部门或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A. 专业服务
d. 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e. 工程服务(CPC8672)f. 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g. 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CPC8674)
具体承诺 1.允许取得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不受在香港注册与否的限制。2.允许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3.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时,其内地合营者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h.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以独资形式设立门诊部。 2.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的合资、合作门诊部的内地与香港双方投资比例不作限制。3.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门诊部的投资总额不作要求。4.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门诊部的立项审批工作交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5.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通过认定方式申请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h. 与采矿相关的服务 (CPC883,只包括石油和天然气)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合作形式在内地从事开采石油和天然气业务。
部门或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k. 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CPC872)
具体承诺 1.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所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广东省的内地企业实行。2.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广东省的内地企业实行。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m.与科学技术相关的咨询服务铁、锰、铜矿勘探服务-地质、地球物理和其他勘探服务(CPC86751的部分)-地下勘查服务(CPC86752的部分)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或合作形式在内地进行铁、锰、铜的勘探和勘查业务。
部门或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r. 印刷和出版服务
具体承诺 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部门或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和浙江省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 ,参展企业应为在该省、市注册的企业。
部门或分部门 4. 分销服务
A. 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B. 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C. 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D. 特许经营
具体承诺 对于同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经营。
部门或分部门 6. 环境服务(不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检查)
A. 排污服务(CPC9401)B. 固体废物处理服务(CPC9402)C. 废气清理服务(CPC9404)D. 降低噪音服务(CPC9405)E. 自然和风景保护服务(CPC9406)F. 其他环境保护服务(CPC9409)G. 卫生服务(CPC9403)
具体承诺 同意广东省审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开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企业资质。
部门或分部门 7. 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c.金融租赁d.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e.担保和承诺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具体承诺 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银行在内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将数据中心设在香港: (1)2008年6月30日前在内地注册成立;(2)注册成立时,其母行已在香港设有数据中心;(3)数据中心应独立运行并应包括客户信息、账户信息以及产品信息等核心系统;(4)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具有数据中心最高管理权;(5)设立的数据中心,须符合内地有关监管要求并经内地相关部门认可。
部门或分部门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C.社会服务
通过住宅机构向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11)非通过住宅机构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23)
具体承诺 在广东省试点,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
部门或分部门 9. 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A. 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 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C. 导游(CPC7472) 其他
具体承诺 1.委托广东省审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旅行社。2.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依照有关规定领取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部门或分部门 11. 运输服务
A. 海运服务 H. 辅助服务
国际运输(货运和客运)(CPC7211,7212,不包括沿海和内水运输服务) 集装箱堆场服务 其他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试点设立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广东省至港澳航线船舶经营人提供船舶代理服务。
部门或分部门 11. 运输服务
C. 航空运输服务
机场管理服务(不包括货物装卸)(CPC74610)其他空运支持性服务(CPC74690)计算机订座系统(CRS)服务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申请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时,出具由内地的法人银行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推荐的担保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
部门或分部门 11. 运输服务
F. 公路运输服务
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CPC7123)公路客运(CPC7121,7122)城市间定期旅客服务(CPC71213)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公共汽车站服务(CPC7441)机动车维修驾培
具体承诺 1. 委托广东省审批香港在广东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货运方面的道路运输业务。2. 委托广东省审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维修、驾培企业和客货运站场项目。
部门或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 (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个体工商户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范围为:建筑物清洁服务;广告制作。2.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范围为: 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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