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就北京奧運會期間集會遊行示威問題,北京奧組委安保部部長劉紹武今天表示,主管機關接到集會遊行示威申請書後,應當在申請舉行日期的二日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其負責人。逾期不通知的,將視為許可。
劉紹武是在北京奧運會官方網站上就北京奧運會、殘奧會期間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答記者問時作如上表述。
劉紹武說,任何人舉行集會遊行示威,都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申請人需是所申請的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而且應在舉行日的五日前親自向主管公安機關遞交書面申請。活動負責人提交的集會遊行示威申請書,需填寫《集會遊行示威申請負責人登記表》和《集會遊行示威申請登記表》,並提供本人身份證明。
劉紹武指出,申請人是境外人士的,還應提供相應的中文譯本。如果是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的名義組織或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其負責人在遞交申請書時,必須同時遞交該單位或組織的負責人簽署並加蓋公章的證明文件。如果是中國公民提出申請,接待地點在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總隊。境外人士提出申請的,接待地點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對所遞交的申請,主管公安機關將依法進行審查後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劉紹武表示,集會遊行示威是公民的權利。需要說明的是,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權利的時候,必須尊重和不損害他人的自由和權利,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集體的利益。集會遊行示威應當是和平進行的。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要指定專人協助公安機關維持秩序,並佩戴統一標誌。對於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公安機關將依法派出民警維持秩序。
他說,公園作為人民休憩、遊玩的公共場所,將照常開放。當然,在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時段,北京警方和公園管理部門將根據需要採取相應的措施,保障集會遊行示威的順利進行,並提前公告遊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