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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據台灣媒體報道,對於台灣各政黨辦理內部選舉的賄選行為,台當局內務部門正研修「政黨法」,擬將政黨負責人及選任職人員的賄選處罰,納入規範。
報道稱,這項規範,台內務部門「次長」林中森已於廉政委員會說明,並獲與會委員同意內務部門擬於台「立法院」審議時提出上述補充規定。
台內務部門「次長」賴峰偉指出,依該部門研修結論,未來政黨內部選舉,包括政黨負責人(黨主席)、中常委、中執委、中評委、中央委員等選任職人員,只要在選舉過程中出現賄選行為,將依其性質對象,在「政黨法」中予以納入規範。
至於賄選行為的處罰規定,台內務部門將參考「政黨辦理各種公職人員初選賄選處罰」,不另祭刑罰與行政罰。
台法務部門高層則較保留,認為「政黨法」對黨內初選賄選的處罰,應以行政罰為準,但行政罰罰鍰可大幅提高,以收嚇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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