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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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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23條立法叛國罪 最高擬判25年


http://news.wenweipo.com   [2008-10-22]

【文匯專訊】澳門政府提出就基本法23條立法及進行諮詢,其中叛國及分裂國家罪,刑期最高為15至25年。

 據港媒報道,澳門行政長官何厚鏵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法》不涉及行政手段,執法部門不可濫用權力,亦不存在個別部門對法律認識不足,在懷疑有人違反國安法時,會交由司法部門裁決。希望23條立法工作可以在他任內完成,立法是向國家、全國人民及澳門特區高度負責的表現。草擬立法的過程,是嚴謹的,會令澳門居民的言論、新聞及出版自由,充分得到保障,確保在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居民基本權利、自由之間,有適當平衡。

 何厚鏵指出,諮詢文件分三部分,對基本法23條所列出的7項罪行,作出定義及訂出刑期。其中叛國及分裂國家罪,刑期最高為15至25年;煽動叛亂罪,可被判1至8年;竊取國家機密,按嚴重程度,可被判1至8年或5至15年;而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機密,若引致危及國家安全,可被判囚2至8年。

 有犯罪的預備行為,亦都可以判3年,草案亦建議有其他附加刑罰,包括終止政治權利,禁止執行公職,驅逐出境或限制入境,及限制在澳門活動等。

 至於國家機密的定義,文本提出只涉及國防及外交,以及被介定為屬於中央或特區的保密文件、資訊及物件。有關諮詢為期一個多月,至本年底,澳門政府期望在明年立法會會期完結之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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