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08年11月12日 星期三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即時新聞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專家:于芬事件或涉刑事犯罪


http://news.wenweipo.com   [2008-11-12]

 【文匯專訊】用法治的視角審視于芬「獎金門」事件,我們會發現,其中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司法介人,或是獲取真相的唯一途徑———

 ■誰動了于芬的獎金

 話題背景

 今年1月,清華大學跳水隊總教練于芬將一封檢舉信交給國家體育總局紀委。于芬在檢舉信中寫道,自己指導過的伏明霞、郭晶晶、勞麗詩等多名中國跳水隊隊員,在奧運會等國際大賽上多次獲得冠軍、亞軍。依照國家相關規定,作為教練的于芬應當獲得高達數百萬元的獎金,但于芬只得到十幾萬元。于芬因此懷疑中國跳水隊負責人周繼紅私吞自己的獎金,並請求國家體育總局相關部門對此作出深入調查。

 事情發生9個月後,國家體育總局監察局相關負責人對此事作出公開回應,隨後,體育總局游泳中心也作出了四點聲明,均表示經過調查,周繼紅不存在侵佔獎金的問題。但是于芬並未停下腳步,而是直指體育獎金發放內幕。

 跌宕起伏的「羅生門」終有落幕的一天。而借這樣一個公共事件,反思中國競技體育獎金分配製度與發放過程中的弊端和漏洞,進而為推動中國競技體育體制改革貢獻歷史性的力量,才是「獎金門」事件的真正意義所在。

 ■話題一:于芬該分多少錢?

 時至今日,我們仍然沒有看到獎金分配依據和標準

 搞清獎金分配的依據和標準無疑是一個首要問題,因為這直接關係到于芬該得多少、又有多少應得的獎金沒有拿到。遺憾的是,無論于芬還是游泳中心,都沒有給我們一個明確答案。

 「按照相關獎勵政策,我應得的獎金大概數百萬,但國家隊一共給過我三次獎金,總額為十五萬八千元」,「根據獎金發放的有關規定……幾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獎金均未發放給我」。于芬的說法透露了兩個信息:第一,獎金的分配標準是有「政策」和「規定」的,但所謂的「相關獎勵政策」和「獎金發放的有關規定」具體指什麼,她沒有明說。第二,據于芬自己測算,依照相關「政策」和「規定」,她應得的獎金數額「大概數百萬」,根據她實際收到十五萬八千元、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獎金未收到的表述,我們可以推算出,于芬認為其應得的獎金數額應該在一百五十八萬元以上,但于芬還是沒有告訴我們她的具體計算依據和計算方法。

 體育總局游泳中心(以下簡稱「游泳中心」)也強調,「我中心在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發放上是有原則、有制度、有程序的」(11月3日中國游泳協會官方網站《體育總局游泳中心關於對于芬獎金有關問題的回應》,以下簡稱「《回應》」),但這個「制度」指什麼,其具體內容有哪些,確定了什麼樣的獎金分配標準,游泳中心隻字未提。這個「制度」與于芬所說的「政策」、「規定」是不是一回事,我們也無從知曉。

 10月27日,體育總局監察局負責人在答新華社記者問時,曾經提到兩個文件:「據瞭解,游泳中心依據原國家體委、人事部下發的《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制定了《跳水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細則》」。其中,《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可以從網絡上檢索到,它發佈於1996年,都是些高度概括的原則性規定。那麼,《跳水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細則》就是游泳中心所說的獎金發放「制度」、于芬所說的「相關獎勵政策」和「獎金發放的有關規定」嗎?我們只能推斷為「高度疑似」。

 事實上,就算答案是肯定的,光知道獎金分配的依據名稱,也絲毫無助於我們釐清于芬「獎金門」事件的是是非非。因為體育總局監察局並沒有披露《跳水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細則》所確定的獎金分配標準,這個文件在網絡上也根本檢索不到。

 3月14日,游泳中心主任李樺針對于芬相關言論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曾經說過這樣一段話:「游泳中心從成立之日起,始終嚴格執行原國家體委、現國家體育總局以及我中心的相關規定:即『對於在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亞運會和亞洲錦標賽上獲得相應名次的運動員和教練員可以獲得國家獎勵。教練員的獎金按照運動員出成績的時間向前推算四年進行計算。在四年的訓練週期內,每年的獎金比例分別為40%、30%、20%和10%。現任主管教練與助理教練的獎金分配比例為70%與30%』。」這裡所引述的一系列「比例」,是出自《跳水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細則》的規定嗎?仍然是「高度疑似」。而且,光有「比例」,沒有任何具體數額,我們還是無從判斷于芬該得多少、又有多少應得的獎金沒有拿到。

 何況,李樺的回應與于芬的說法之間還存在著巨大的差異。于芬在檢舉信中是這樣表述的:「根據獎金發放的有關規定,教練員帶一名運動員滿四年,在該運動員離開後的兩年內應享受同等獎勵,兩年以上的按有關規定比例發放獎金。」顯然,二者的表述幾乎完全不同。

 誰在說謊?還是誰都沒有說謊,游泳中心的獎金分配原本就存在不同版本的依據和標準?我們不得而知。

 實際上,在于芬「獎金門」已經成為一個公共事件的情況下,公眾真正關心的,決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欠債還錢」的問題。在「舉國體制」下,體育獎金的分配和發放,決不僅僅是哪一個人或者哪一個機構的「私事」,任何一個納稅人都有權知悉獎金的分配製度是否合理,知悉那些用納稅人的錢供養出來的運動員、教練員又從獎牌中獲得了怎樣的收益。然而,連獎金分配的依據名稱都不肯明白告訴公眾,這種遮遮掩掩的做法,顯然和公眾的合理訴求相去甚遠。

 ■話題二:獎金應該怎麼領?

 目前獎金分配、發放和領取程序,存在嚴重漏洞

 相關獎金的分配、發放和領取程序,是于芬「獎金門」事件中又一個值得高度關注的問題。這也正是于芬檢舉的主要「突破口」。

 于芬在檢舉信中質疑:「……幾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獎金均未發放給我。而國家隊獎金的發放慣例是由跳水隊負責人上報,游泳中心批准方能發放。那麼我近十年的獎金跳水隊負責人周繼紅到底報給誰,而又最終落人了誰的手中了呢?」

 在《回應》中,游泳中心也談到了獎金的分配程序:「每次進行分配時,首先由國家跳水隊和跳水部提出方案,其次由辦公室包括財務人員進行覆核,最後報中心領導批准後具體實施。」這與此前幾天體育總局監察局負責人答新華社記者問時的表述完全一致,與于芬「由跳水隊負責人上報,游泳中心批准」的說法也大同小異。

 可見,在獎金的分配上,游泳中心確實形成了一套程序。但是,這套程序的漏洞顯而易見。首先,透明度低———從提出方案到覆核、批准,直至實施,沒有任何一個環節被要求公示;其次,監管薄弱———從提出方案到覆核、批准,直至實施,每一個環節都是在游泳中心內部完成的,外部監督(如審計)嚴重缺失。

 在這種情況下,獎金申報和發放環節就都有漏洞可鑽,多報、謊報等行為便很容易矇混過關。而那些以個人名義多報、謊報申領下來的多餘獎金,很有可能並沒有完全落到申請人身上。例如,按照規定某教練原本應得20萬,卻通過某種手段申領下來30萬,這多餘的10萬究竟由誰領取?中心主任、領隊或者其他管理者有沒有份?這筆錢的分配方式永遠在黑幕之中不為外人所知。

 更讓人吃驚的是獎金的發放和領取程序。在《回應》中,游泳中心有這樣一段理直氣壯的「聲明」:「由於輸送教練大多不在國家隊,所以在發放輸送教練獎金時,通常會通知其所在單位,由本人或有關人員領取,于芬同志的獎金也是依此發放。」體育總局監察局負責人答新華社記者問也說:「于芬舉報信中提及的7名運動員18筆獎金……除于芬自己領取的獎金外,其他獎金由5人代為領取。」為了表明「代領」的可信度,游泳中心在《回應》還披露了所謂「代領人」的身份:「5名代領人中,其中有4人當時來自於清華大學跳水隊,另1人是當時與清華大學跳水隊在同一場地訓練的跳水教練員。經核實,其中4名代領人已證明當時就將代領的獎金交給了于芬同志,另外1人涉及到發生在2000年前後代領的四筆共計13390元的獎金正在與本人核實。」

 但于芬對此顯然並不認可。她先是公開表示,「沒有委託過這5人代我領取獎金,我也沒有從這5人手中拿到過任何獎金,這5人中有的人我甚至都不認識。」然後更是爆出猛料:「調查說有一個叫吉勇的代我領了好幾筆獎金,但他本人明確告訴我從來沒有代我領過任何費用和獎金。今年6月9日,他甚至已經寫下了書面的證明來說明這一點。他到游泳中心查對了,他確實看到了簽名,但只是複印件。他肯定自己沒有從游泳中心領任何錢,他懷疑是自己到游泳中心領取清華跳水隊隊員註冊證時的簽名被人盜用了。」

 真相只能有一個,肯定有人在「代領」的問題上對公眾說了謊。但由於雙方都沒有向媒體公開自己的「鐵證」,對這個問題我們仍然只能「猜謎」。然而,無論所謂的「代領」是確有其事,還是純屬虛構,我們都不難看出遊泳中心的獎金發放和領取程序是何等的粗疏和隨意!由公共財政撥付的巨額獎金,居然可以如此輕易、草率、不明不白地任由他人「代領」———試問在這樣的程序設置下,還有什麼情況不可能發生呢?

 公眾期待真相。而面對暗箱操作、監管薄弱、草率恣意的獎金分配、發放和領取制度,公眾更應該大聲質疑。因為獎金分配、發放的源頭,其實都是公眾的公共財富。

 ■話題三:真相從何而來?

 法律界人士認為,這一事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司法介入是獲得真相的唯一途徑

 「獎金門」事件應當通過何種途徑解決,才能最大限度地揭開迷霧、揭示真相?這是值得我們關注的第三個問題。

 儘管還在苦苦等待體育總局監察局的最終答覆,但對體育總局監察局的表現,于芬明顯感到失望:「總局監察局和紀檢部門從未就我舉報周繼紅一事給過我明確的調查結果,自從我向總局紀檢部門舉報之後,僅在今年4月,總局紀檢部門約見過我一次……我曾請求紀檢部門對這5人為何代我領取獎金作出調查,紀檢部門卻把調查情況的責任推給了游泳中心。」

 體育總局監察局負責人答新華社記者問時也坦言,對于芬舉報信中提及的7名運動員18筆獎金發放情況的核查,是「經監察局協調」,由「游泳中心組織人員」進行的,「核查結果表明,獎金發放手續清楚、完備,不存在周繼紅個人侵佔獎金問題」。對於這種「自己查自己」的做法,公眾的質疑聲同樣不絕於耳。

 事實上,「獎金門」事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非常複雜,而且有可能隱藏著一種或者多種刑事犯罪。對此,重慶志同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昊分析認為,如果最終情況確如于芬所說有人代領,無論最終是誰領走,都涉及刑事,而非民事侵權———「如果獎金尚未指定分給于芬,就被內部冒領,屬於貪污;如果獎金已指定給于芬,被他人冒領,則是詐騙。」于芬的法律顧問王兆峰律師則作出了更為詳盡的分析,他認為:「只要證明于芬沒能拿到自己應得的獎金屬實,那麼便確實可能有人涉嫌刑事犯罪。結合具體的情形,可能存在以下的不同問題:第一,游泳中心被代領者欺騙,錯誤地將獎金發放了下去,那麼這種情況下,代領人便因其欺詐行為,涉嫌詐騙犯罪;第二,代領者是受人指使將本不屬於自己的獎金領走了,一旦指使者是游泳中心內部的國家工作人員,那麼便存在著他或她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得利的問題,此時相關人員涉嫌的是貪污犯罪;第三,代領者可能也許並不存在,只是在做賬的時候拿給上面看的,如果相關獎金最終並沒有被任何人領走,仍然留在單位之內,這時應該只是違反了財務制度,一旦獎金被人以這種手段非法獲得,那麼相關領導或者責任人也同樣涉嫌貪污犯罪;第四,如果領導明知這些獎金是于芬的,卻故意將它們發放給了其他人,那麼這個領導便存在著濫用職權犯罪的嫌疑。」

 儘管已經考慮得相當全面,兩位律師的分析也還不能說窮盡了所有可能的情形。而對如此複雜的法律問題,體育總局監察局即便有能力調查清楚,也無力依法作出處理。最佳的解決途徑,莫過於司法介入,以司法機關特有的調查手段還原事實真相,給公眾和當事人一個交代。

 體育不是司法的「特區」,司法機關不能站在「體育圈」之外袖手旁觀。一旦司法介人,相關賬目公開了,獎金分配標準明確了,代領人現身了,謊言和借口也就沒有了。

 公眾需要真相,大家不喜歡猜謎。民眾關注「獎金門」,就必然意味著信息必須公開、真相必須大白、細節必須清晰、公眾不能被忽悠、公共財產不能被侵犯———司法的介人,是實現這些目標的最佳途徑。雖然于芬曾經一再表示,不想把事情鬧大,但假如「獎金門」背後真有黑手、確實存在黑幕,那事情是否要「鬧大」,就不是也不應該是她所能左右的了。(檢察日報)

  相關「即時體育」新聞
沒人肯接爛攤子 謝亞龍將留任足協    [21日 08:32]
李瑋鋒加盟瑞士爛隊 倒貼20萬美元    [20日 21:06]
誘口供說系自吹 顧寶剛到劉翔家道歉    [20日 15:11]
姚明缺陣 火箭反撲乏力憾負小牛    [20日 15:06]
福原愛墜「姐弟戀」 街頭十指緊扣    [20日 14:56]
女足國家隊名單正式出爐    [20日 14:46]
監察局遲遲不答覆 于芬表示上訴到底    [20日 09:13]
盤點中國球迷「傷心史」:哀莫大於心死    [19日 21:48]
劉翔有望出席田聯年度頒獎    [18日 15:19]
新國足敲定五場熱身賽    [18日 15:18]
三巨頭皆掛綵 火箭慘勝雷霆兩連勝    [18日 15:11]
劉翔教練曝:洋記者曾重金誘吃藥口供    [18日 10:27]
梅西任意球騙過導播 98世界盃神奇再現    [17日 17:19]
劉翔赴美手術不變 老布什御醫或任主刀    [16日 22:27]
王寶山執掌中國男足? 足協未否認    [16日 22:23]
三巨頭觸底反彈 火箭滅黃蜂回榜首    [16日 12:42]
央視否認封殺中超 只因其他賽事更精彩    [15日 20:23]
意國腳卡薩諾自傳曝與700女人同床    [14日 20:03]
奧運安保期間 河北9警殉職    [14日 19:15]
易建聯自批投籃像「打鐵」    [14日 15:03]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即時新聞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