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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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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播處分案」東森勝訴 台當局判賠3.4億


http://news.wenweipo.com   [200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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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據台海網11月20日報道,台灣東森新聞S台在二OO五年向台當局「新聞局」申請換照被駁回而關台,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新聞局的處分違法,昨天判決繼受新聞局業務的通訊委員會(NCC)應賠償三億四千多萬元新台幣,創下「國賠」最高紀錄。

 據台媒報道,法官強調,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要有法律依據,當時的新聞局長姚文智有政黨顏色;「媒體有決定顏色的自由,但顏色沒有箝制媒體的自由」,台灣藍綠對決嚴重,要避免政治勢力用各種藉口、理由打壓、箝制或干涉新聞自由。

 判決書指出,依據媒體報導,姚文智公開說「原本要處罰東森新聞台,但最後處罰東森S台」;姚文智「以他人做代罪羔羊」,「甚可認為是故意為之」,輕忽這項行政處分會扼殺媒體的經營權。

 針對停播處分,東森電視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訴願委員會決定撤銷新聞局原處分;二OO六年四月NCC准許東森新聞S台換照,同年七月復播。

 東森電視旗下的東森新聞S台,是在三年前向新聞局申請換照,新聞局以「新聞報導來源多出自東森新聞台頻道,與營運計劃的規劃不符」及「違規情節嚴重者居多」為由,駁回換照申請,被迫停播。

 東森電視認為,S台從停播到復播,蒙受重大損失,包括租用其他衛星頻道以避免遣散員工、對廣告業主違約、廣告收入減少等,依賠償法求償三億七千多萬元。

 法院認為,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營運計劃資料不全,得補正」,但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卻逾越母法規定,將違規紀錄及評鑒結果也列入換照審核的依據,增加不必要的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姚文智依據施行細則做成行政處分,當然違法違憲。

 另外,東森新聞S台當時節目違規被罰款七百五十五萬元新台幣,新聞局再以違規情節嚴重為理由不予換照,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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