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近年來,公安民警依法執行公務時遭遇圍攻毆打、暴力抗阻的事件時有發生,且有增多趨勢。山東省成武縣檢察院自2006年以來共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批准逮捕襲警案件14件31人,其中2006年受理4案8人,2007年受理5案12人,2008年上半年受理4案11人。經審查,以涉嫌妨害公務罪批准逮捕25人,不捕6人。
一、襲警案件的特點
暴力襲警案件主要發生在公安干警執行勤務、處置群體性事件、查緝違法犯罪活動、抓捕犯罪嫌疑人過程中。違法犯罪分子襲警的主要手段為:圍攻、謾罵、毆打正在執行公務的公安民警;使用槍支、刀具、棍棒等作案工具傷害公安民警等。從近年案發的情況看,襲警案件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從個人突發性抗法向有組織的群體性抗法發展。我院受理的14件31人襲警案件中,有9件26人為群體圍攻、毆打執行公務的公安干警,占受案總數的64.2%。
二是暴力程度不斷增加。由威脅謾罵逐步發展為持凶器傷害執法人員。
三是在查處聚眾賭博時遭暴力抗法比較突出。在受理的14件31人襲警案件中,在查處聚眾賭博活動時遭暴力抗法的6件15人,占受理總數的43%。
二、襲警案件發生的原因
一是社會矛盾積聚,警察處於風口浪尖。暴力襲警案頻發,無疑說明了社會治安形勢不容樂觀。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各種社會矛盾凸顯,一些不法之徒不顧法紀,肆意踐踏社會正義。由於警察職業的特殊性,處於查究違法犯罪的第一線,時常與違法犯罪分子面對面較量,因而易成為不法之徒襲擊的對象。公安民警在處理群體性治安事件時,極有可能成為群眾不滿情緒的宣洩對象。
二是個別警察素質低下,執法能力不能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個別警察執法方法簡單或不規範,在百姓面前耀武揚威、趾高氣揚,甚至執法不公、徇私枉法、以權代法,更有甚者見利忘義,充當黑惡勢力的「保護傘」,無形中將自身推向了社會公眾的對立面,儘管這只是極少數,卻嚴重玷污了警察隊伍的純潔性,影響了警察的公眾形象。也有部分警察業務能力、查緝戰術能力差,執法不堅決、患得患失,不能適應社會發展形勢。
三是對警察正當行使防衛權的行為過於苛求,嚴重束縛了警察正常行使自衛權。公安機關為了樹立在公眾中的良好形象,普遍要求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做到「罵不還口、打不還手」,如有違背,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懲處,以致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患得患失、畏首畏尾,一些民警因為擔心使用警械出錯會受到處罰,為降低風險,而放棄使用警械。在遇到不法行為侵害時不敢行使正當防衛權,以致陷入被動執法局面。加之社會上普遍過於強調警察的義務、責任和無私奉獻精神,忽視了樹立警察的執法權威,這給執法的社會大環境帶來負面影響。
四是基層警力嚴重不足,裝備不全無法自衛。一些基層派出所警力嚴重不足,個別派出所只有民警三四人,遇到群體性事件或突發事件無法及時組織有效力量對付,特別是抓捕多名違法犯罪嫌疑人時,遇到暴力抗拒明顯力不從心。加之基層民警必要的防護性裝備配備不齊,給正常執法帶來一定的限制。
五是某些公民缺乏法制教育,法律意識淡薄。由於法律宣傳不到位,某些公民法律意識淡薄,對暴力襲警應承擔什麼責任沒有基本瞭解,民警執法過程中一旦違背自己意願,雙方發生摩擦,就會逞一時之勇,置法律於腦後,暴力抗拒。
三、預防襲警案件發生的對策
針對襲警案件多發的原因,必須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加大打擊力度,有效地減少和預防襲警案件的發生。
一是強化培訓,提高干警自身素質和辦案能力。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民警政治業務培訓,定期考核,切實提高公安干警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同時嚴格規範警察執法行為,牢固樹立依法辦案意識,強化培訓,提高警察的緝戰水平,在遇到暴力抗法時能果斷採取措施,及時制服暴力抗法者,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避免造成不應有的影響。
二是爭取政府部門的理解與支持,促使警民和諧。針對當前嚴峻的執法環境,公安機關應主動爭取政府部門的理解與支持,在人員配備、經費投入上給予特殊照顧,使基層派出所自身有能力及時制止不法侵害。再者政府部門要在突出警察的特殊地位和功能上作出表率,不能公器私用,更不能一遇事就戒備森嚴,給群眾一種鎮壓之勢,人為地將警察推向人民群眾的對立面。消除群眾與警察之間的心理隔閡,做到警察的執法得到人民的理解和支持。實現警民互信和諧而不是在思想上形成對立,無疑是預防「襲警」案件多發的一個有效途徑。
三是完善襲警犯罪刑事立法,加大打擊力度。我國刑法對襲警犯罪沒有作出特別規定,襲警犯罪案件,一般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將警察執法行為等同一般公務行為,沒有突出警察職能的特殊性,警察處於查究違法犯罪的第一線,遭受襲擊的幾率會大大上升。通過完善刑法,加大對襲警犯罪的懲治力度,給警察執法活動以特殊保護,樹立警察的執法權威,減少襲警案件發生,具有重要意義。
四是加強法制教育,樹立法律意識。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採取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如利用廣播、電視等各種媒體,向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使廣大群眾知法、守法、懂法,增強依法辦事的自覺性,促使群眾通過合法途徑行使監督權、控告權,對警察的執法方式或作出的處理決定有異議時,向公安督察部門反映,或者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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