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據港媒報道,《東週刊》2002年刊登某女星裸照,前總編輯蒙漢明早前承認發佈淫褻物品,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半年,緩刑2年。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被告當時是刊物的總編輯,有責任維護所刊登資料是合理並且監督內容。香港是有言論自由的社會,刊物有責任刊登合理的內容,該刊物卻違反承諾。
但裁判官接納被告求情,認為該刊物只在本地發行,被告專責時事部分而非娛樂部分,而刊物之後已停刊,被告沒有重犯的機會,加上他認罪及沒有案底,因此決定不判處被告即時入獄。
被告蒙漢明離開法院時表示,承認自己需要負責,認為法官已經輕判,給予他改過自新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