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2009年1月1日起,一批涉及國計民生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正式施行,將給百姓生活帶來深遠影響,並將對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要作用。
汽油等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 取消公路養路費等六項收費
國務院日前印發了《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成品油稅費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價外徵收的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六項收費,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同時,將價內徵收的汽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相應提高。
財政部等五部門日前也公佈了取消公路養路費等六項收費政策的「細則」,明確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取消公路養路費等六項收費,並就養路費等收費清退、包含養路費等費用的出租汽車司機「份錢」問題以及如何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等問題做出具體部署。
城市建築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將有力地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根據該法的規定,對符合相關標準,並且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築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該法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築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建築物維護管理,延長建築物使用壽命。對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標準,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築物,除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決定拆除。該法還規定,國家機關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節約使用辦公用品。
輕微違法行為交通警察應糾正違法行為並口頭警告後放行
修訂後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規範增加了輕微違法行為適用教育、警告措施的具體規定,細化了交通警察執勤執法規範用語的規定,增加一些交通警察執勤執法行為舉止的具體規定,進一步規範執法質量考核評價,可操作性強,使交警道路執勤執法工作更加有規可循。
該規範規定,對輕微違法行為,交通警察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糾正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後放行。規範還要求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接受群眾求助時應當尊重當事人,對當事人不理解的,應當耐心解釋,不得呵斥、諷刺當事人;交還被核查當事人的相關證件時應當方便接取,杜絕摔、扔證件等不尊重當事人的行為;依法扣留車輛時,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並應當提醒機動車駕駛人妥善處置車輛所載貨物。根據該規範,交警遇到屬於《110接處警工作規則》受理範圍的群眾求助,應當做好先期處置,並報110派員處置,需要過往機動車提供幫助的,可以指揮機動車駕駛人停車,請其提供幫助,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的,不得強制。
中央級事業單位處置800萬元以上資產須財政部審批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財政部公佈了《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於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明確採取授權管理模式處置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資產,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予以審批,主管部門在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財政部備案;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資產,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授權所屬事業單位一定限額的國有資產處置權限,報財政部備案。辦法還規定,處置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佣金等費用後,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符合條件台灣居民可成為大陸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為規範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台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的活動及管理,司法部制定了《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台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辦法,符合規定條件的台灣居民可以成為大陸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辦法明確了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台灣居民在大陸申請律師執業的條件和程序,台灣居民在大陸執業的範圍、執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相關管理措施。根據該辦法,台灣居民的執業範圍不僅包括非訴訟法律事務,也包括以擔任訴訟代理人方式從事涉台婚姻、繼承的訴訟法律事務;台灣居民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執業,依法享有大陸律師相應的執業權利,履行相應的律師義務。
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暫行條例及相關實施細則同步實施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將於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稅條例主要作了以下五個方面的修訂:一是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二是規定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自用消費品(如小汽車、遊艇等)所含的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三是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四是將一些現行增值稅政策體現到修訂後的條例中。五是將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
消費稅條例主要作了以下兩方面的修訂:一是將1994年以來出台的政策調整內容,更新到新修訂的消費稅條例中,如:部分消費品(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鑽石及鑽石飾品)的消費稅調整在零售環節徵收、對捲煙和白酒增加復合計稅辦法、消費稅稅目稅率調整等。二是將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對消費稅的納稅地點等規定進行了調整。
營業稅條例主要作了以下四個方面修訂:一是調整了納稅地點的表述方式。二是刪除了轉貸業務差額徵稅的規定。三是刪除了營業稅條例所附的稅目稅率表中徵收範圍一欄,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四是將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
同時,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也將與三個暫行條例同步施行。
保監會將主動對外公開14項保險政府信息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保險政府信息,提高保險監督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保監會日前簽署發佈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辦法將保監會的政府信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主動對外公開的信息。包括保險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情況、行政處罰結果、經審批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重要人事任免、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和標準以及實施情況、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情況等14項具體內容。第二類是依申請公開的信息。除保監會、保監局主動公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通過保監會網站在線申請或書面申請等方式,申請獲取相關保險政府信息。第三類是不得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指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保監會、保監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也可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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