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 據新華網報道,台當局6月30日宣佈,大陸人民可在台灣購買住宅,但為防止陸資炒作台灣房市,大陸人民取得住宅所有權後必須登記滿3年才能移轉,購買辦公住所與廠房則無此限制。
新辦法規定,陸資企業因業務需求,可在台購買住宅、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銀行貸款原則上比照台灣人民,約為房價的七至八成。但在台無住所的大陸人民欲辦理不動產擔保放款時,則要以擔保品價值的50%為上限。
取得台灣不動產的大陸人民,每年赴台的總停留時間從現行的1個月放寬到4個月,每次停留期限和次數則不限制。為防止大陸人轉讓不動產後仍在台滯留,台灣地政機關需負責通報大陸人民轉讓不動產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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