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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遺囑全文曝光 前妻一無所獲


http://news.wenweipo.com   [2009-07-02]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米高積遜七年前訂立的遺囑美國當地時間1日正式呈送洛杉磯高等法院備案。遺囑聲明全部財產交付信託基金,他的母親凱瑟琳-積遜獲得三個子女的監護權,而前妻黛博拉·羅斯則一無所獲。這份遺囑共分五頁,由米高積遜於2002年7月7日訂立,MJ指定他的律師布蘭卡、音樂製作人麥克蘭和會計師西格爾為遺囑執行人。

 MJ在遺囑中聲明,他的全部財產(當時估計超過五億美元)交付「米高積遜家庭信託基金」,並指定他的母親凱瑟琳·積遜和三名子女為遺產受益人。在子女監護權方面,MJ指定母親凱瑟琳-積遜為三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如果凱瑟琳去世或不願承擔監護權,則由黛安娜-羅斯(美國黑人女歌手)擔任子女監護人。

 以下為積遜遺囑中文版內容:

 米高積遜最後遺囑

 我,米高積遜,加州居民,宣佈以下是我最後遺囑,先前所做的遺囑和附屬條款全部無效。

 一、我宣佈我目前沒有婚姻關係。我同黛比-羅的婚姻關係已經解除。我有三名在世的子女,普林斯-米高積遜,帕麗斯-米高-凱瑟琳-積遜,普林斯-米高積遜II。我沒有其他子女,在世的或是已經死去的。

 二、這份遺囑代表了我處置有自由處置權的全部財產的意願。我放棄在我死亡時的財產處置權。

 三、我將全部財產交付委託管理人管理,我曾做出一份修改和重新表述的信託聲明並於2002年3月22日執行,通過米高積遜家庭信託明確了委託人和委託管理人關係,在我死前所作的任何修正都是有效的。委託管理的全部財產的保有、管理和分配都將根據規章執行,不能視為單獨的依遺囑建立的信託基金。

 如果因為任何原因導致這份遺產失效,或上述信託基金破產或被撤銷,我將剩餘財產轉交給米高積遜家庭基金任命的其他委託管理人,該信託基金於2002年3月22日進行了章程修改和重新表述。我授權委託管理人按信託基金條款分割、管理、保有和分配信託基金,如上述條款同修訂和重新表述的信託宣言一樣適用同樣範圍和同等方式。修訂和重新表述的信託宣言在此全文表述,但並沒有規定可以進行任何的後續修改。委託管理人或任何繼承委託管理人應依照執行。

 四、我指定所有因我死亡或在我死亡之時需支付的聯邦遺產稅和州繼承稅(簡稱「遺產稅」)由米高積遜家庭信託基金財產支付,包括由我的遺囑檢驗財產歸入以上基金的財產部分應由上述受托人按照相關條款進行。本遺囑所涉遺產之外的遺產稅,除了構成基金財產的部分,應由上述財產獲得者支付。

 五、我指定約翰•布蘭卡、約翰•麥克倫和巴裡•希傑爾作為此遺囑共同執行人。如出現他們死亡、放棄、無行為能力、未能或者拒絕繼續作為遺囑共同執行人的情形,其他執行人應繼續履行,不得指定其他代執行人。共同執行人在我死後可指定一名或多名代執行人履行此三名執行人不願或不能實現的行為。

 「我的執行人」一詞在此遺囑中應包括任何適時行為的財產個人代表。有此行為的個人無需簽署任何契約。

 我在此授予我的執行人完全權力在任何時間出售、出租、抵押、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財產,不論是不動產,還是個人財產,以繼續企業貿易、購買資產、購買保險,包括人壽保險,或為以上目的而締約、履行或交付契約、合同、抵押、抵押證券或其他必要的形式。另外,我賦予我的執行人完全權力對財產基金以任何形式的財產、不動產、個人或混合財產進行投資、再投資,包括但不限於各種形式的公司債務,首選或普通股,對信託基金投資和投資公司股份的投資,以及由共同執行人管理的任何普通信託基金。

 六、除了在遺囑中提到的信託基金外,我是有意識的沒有留遺產給我的繼承人以及前妻子戴布拉-簡-羅薇-積遜(DEBORAH JEAN ROWE JACKSON)。

 七、在我去世時,如果我擁有加州以外的房產,或者享有加州以外房產的收益需要做附加遺產監管,我指定我的遺囑執行人(domiciliary Executor)作為這些財產的附加遺產監管人(ancillary Executor)。我給與遺囑執行人以下額外的權利和義務,他們可以自行處理以下提到的財產:

 當有遺產需要附加遺產監管時,他們可以決定是否要出售部分遺產;他們可以從遺產中直接獲得,或是洛杉磯地產的預付經費中獲得來支付所有的債權,稅務,花費以及管理費用,其中也包括補償附加遺產監管人以及律師的費用;當附件遺產監管結束時,我授權並且制定我的附加遺產監管人將剩餘財產轉到遺產執行人名下,由他們監管和控制,並且在當地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對這些附加財產做出任何有必要的處置。

 八、如果在我死時我的孩子仍未成年,那麼我指定我的母親,凱瑟琳-積遜(KATHERINE JACKSON)為孩子的監護人,並且保管屬於這個未成年孩子的遺產。如果凱瑟琳-積遜已經去世,沒有能力或者不願意擔當監護人,那麼我指定戴安娜-羅斯(DIANA ROSS)作為監護人。

 簽名時間:2002年7月7日

 米高-約瑟夫-積遜(MICHAEL JOSEPH JACKSON)

 在簽名時間下面,米高-約瑟夫-積遜向我們宣佈,以上的5頁,包括我們簽名作為見證人的那頁,將會成為他的遺囑,並且要求我們作為他的遺囑見證人。他隨後當著我們的面簽名,當時我們所有人都在場。而我們應他的請求,當著他的面也簽下我們的名字,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我們都已經過了18週歲,可以勝任見證人一職,我們也都居住在加州。

 *遺產執行人必須和被繼承人住在同一個州

 我們都和米高-約瑟夫-積遜意見一致。此時,他已經年滿18週歲,就我們所知,意識健全,並沒有收到束縛,脅迫,欺騙或是在過度壓力下曲解意思。

 我們宣誓沒有觸犯偽證罪條款,上述所有內容都屬實。

 此遺囑從2002年7月7日下午5點開始生效洛杉磯

(來源:新浪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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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su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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