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門人士陳守煌表示,該「修正草案」經台立法機構通過、公佈生效後,才發揮效力,因法不溯既往,不能對目前涉案公司加以追訴,不過,涉案廠商仍有「刑法」問題。
就塑化劑案,台灣法務部門負責人曾勇夫在立法機構備詢時介紹,檢方認為可考慮適用「刑法」191之1條公共危險罪,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它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責相當重。
報道指,台5月31日展開「掃除塑化劑行動」,至2日中午止,各縣市出動1478人次,稽查6219家食品銷售企業,查處1萬8123個食品品項,其中738家企業被要求限期補正安全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