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蘭州、上海已在試點「離婚勸和」機制,「婚姻家庭咨詢師」也已在多個城市開展業務,這都是婚姻家庭社會救療的有力探索。
法律救濟也是社會救療的重要途徑。有學者建議,《婚姻法》要進一步加強對弱勢方以及無過錯方的權益保護,如明確對無過錯方的財產及子女撫養等問題上的偏向救濟,變模糊的標準為明確可操作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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