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官員豈可「一走了之」
齊俊傑說:「市場想盡一切辦法拿到官方的第一手資料本無可厚非,只是手段不能觸碰法律的底線,公職人員為謀求私利而洩露國家機密更是應該受到刑事上的處罰。」
宏觀經濟數據發生疑似洩密的情況已有數年,也早已引起了官方機構的重視。在4月15日國家統計局一季度數據發佈會上,新聞發言人盛來運強烈譴責了這種現象:「國家統計局嚴厲譴責任何洩露還在保密期數據的行為,我們相信任何違法的行為都必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次媒體提及的兩個官員目前除了傳出已經「離職」外,尚未有正式進入司法程序的消息。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規定,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洩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但該法對如何進行處分,沒有更為細緻的規定。
媒體評論員盛大林對此表示難以認同,他甚至認為「這似乎是在為『一走了之』作註腳。」
盛大林認為,根據《保密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發生重大洩密事件的直接責任人要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至於怎麼處分或追究刑責,《保密法》確實「沒有更為細緻的規定」,但《公務員法》、《刑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規定得非常詳盡。比如《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洩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洩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而《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也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從一般的行政處分到嚴厲的刑事處罰,各種情節的洩密行為都能找到相應的處罰依據。
盛大林進一步分析表示:「身為國家權威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肯定知道提前洩露宏觀經濟數據的危害。既知其害,還要故意洩露,那就是情節相當嚴重的洩密行為。只讓他們離職,也太輕描淡寫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