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人民日報報道,新聞背景:6月8日,香港特區終審法院以3︰2多數,就一家美國公司訴剛果(金)及中鐵公司案(下稱「剛果(金)案」)作出判決,決定就香港特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第三款涉及的與「外交事務」有關的4個問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這是香港回歸近14年來,特區終審法院第一次啟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程序,主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一石激起千層浪,此舉在香港特區內外引起廣泛關注。
剛果(金)案起因於一家以收購不良債權為業的「禿鷲基金」。該基金公司於2008年5月向香港特區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截留中鐵公司應向剛果(金)支付的礦權費1.75億美元,以執行蘇黎世和巴黎兩個仲裁庭針對剛果(金)作出的仲裁裁決。這場官司歷經一審、二審,最終打到特區終審法院。訴訟各方爭議的焦點在於,香港特區採取的國家豁免制度是否必須與中央政府立場一致。如答案是肯定的,則根據中央政府一貫奉行的「絕對豁免」立場,剛果(金)在此案中享有管轄豁免,特區法院應駁回起訴。然而,特區高等法院上訴庭在其二審判決中恰恰作出一個截然相反的結論,這就引發出國家外交政策能否在香港特區有效落實,以及如何處理中央外交權與特區司法權的關係等重大憲制問題。
案件審理過程中,外交部駐香港特區特派員公署三度致函特區政府,說明中國採取絕對豁免立場,並指出,國家豁免問題是影響國家間關係的重要問題,如香港特區實行與我國立場不一致的國家豁免原則,將明顯對我國主權和整體國家利益造成損害。特區政府律政司長作為介入人參與訴訟,明確提出,確定適用何種國家豁免制度,屬於應由中央政府負責管理的外交事務,不屬特區自治範圍,特區在此問題上適用的法律規則必須與中央政府立場相符。但特區高等法院上訴庭卻在二審判決中武斷地認定,特區適用與中央政府立場不一致的國家豁免制度,不會損害國家主權,香港應繼續延用回歸前港英時期的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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